超市的散裝食品區域,雖然不起眼,但卻對超市管理要求極高,是極易出現問題的地方,也是職業打假人極為關注的地方。基層執法人員在散裝食品的執法上具有一定的難度。本文歸納了超市散裝食品銷售亂象,并從法條适用角度進行初步探讨。
一、散裝食品信息公示不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标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
超市在對散裝食品進行公示時,常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公示信息不完整,普遍存在按照價簽的公示方式僅公示産品名稱、價格、産地等,而沒有按照散裝食品标簽完整公示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号、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是用産品合格證代替散裝食品标簽。一般情況下,産品的合格證上包括了散裝标簽的所有信息,這種方式本沒有問題。但是經營者在管理過程,經常存在換産品卻未同步更換合格證的情況。比如,銷售散裝大米,前一批次的大米已銷售完畢,換新批次大米時,卻未更換合格證,被職業打假人以銷售過期大米投訴舉報。用合格證替代散裝食品标簽,從側面也反映出超市不注重索證索票,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重要性,沒有認識到位。
以上第一種情況,在實踐中,執法人員一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當處警告即可。第二種情況,則需要執法人員從超市的進銷存入手,核實産品是否過期,再決定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條銷售過期食品處罰。
二、條碼稱使用不規範
大中型超市散裝銷售區的條碼稱也是基層執法監督難點。條碼稱打出來的标簽問題,簡直是花樣百出,讓人眼花缭亂。超市如果沒有對條碼稱制定管理制度,專門進行規範,極容易因條碼稱打出的标簽問題導緻大量投訴舉報。
這種投訴舉報,一般來自職業打假人。往往表現為條碼信息與散裝食品标簽或合格證上的産品信息不符。投訴舉報的内容基本一緻,即超市銷售的散裝食品虛假标注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的産品超過保質期。
在實踐處理中,筆者建議按照是否影響食品安全進行分類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條碼信息生産日期、保質期信息虛假,保質期在實際保質期之後。對于此種情況,因影響食品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條認定标簽虛假,并按照一百二十四對銷售進行處罰。
第二種情況是條碼信息生産日期、保質期信息虛假,保質期在實際保質期之前。對于此種情況,一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條認定标簽虛假,因産品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一百二十五對經營者進行處罰。
第三種情況是條碼信息真實,但散裝食品标簽陳舊,對于此種情況,應核實産品真實信息之後,按照散裝食品标簽區分情況處罰。
比較特殊的情況是超市搞促銷對原來已經打包好的散裝食品重新标條碼信息。超市在修改信息時,經常發生隻修改價格,但不注重修改保質期的情況。而條碼稱在重新打條碼時,系統按照原來的設定默認保質期順延一定期限,導緻新加貼的保質期超過産品實質保質期。這種情況,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也隻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條處罰。
三、不規範拆零銷售
預包裝食品在散裝食品區域拆零銷售,也是超市的習慣操作手法。這種操作,從經營的角度無可厚非,但是卻存在很多風險:
一是拆零之後,産品成為“三無”産品,或标注不全。特别典型的是超市銷售國外進口的棒棒糖。超市購進棒棒糖時,一般是整袋或者整盒購進,在大包裝上,産品信息齊全,但一旦拆零,棒棒糖上的信息就存在缺損,而棒棒糖因單支銷售、定量包裝,極易被複議機關或者法院認定為預包裝食品。二是有些産品根本不适合拆零。比如說有些超市很有意思,把四川、重慶做的500g裝的火鍋底料直接切成小方塊,包上保鮮膜打上超市的條碼就開始出售了。且不論超市的操作條件,原來的火鍋底料是有抽真空工藝的,切小之後的保質期如何保證?
對于超市拆零銷售的情況,筆者認為,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經營者拆零。但産品拆零之後的産品,應該同時滿足兩點:一是不能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不能影響食品安全。至于拆零之後,産品性質屬于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标簽是按照預包裝食品标簽要求進行規範還是散裝食品,應根據經營者的銷售模式認定。之後,再決定法條的适用。
四、超市銷售散裝食品違法行為的自由裁量
超市銷售散裝食品,雖存在各種各樣奇奇怪怪的情況,但整體來說,普遍違法情節比較輕微,超市本身也不存在違法故意。涉及的散裝食品,或者是糧食水果類的食用農産品,或者是休閑小零食,屬于普通消費者憑生活經驗不易發生誤判的産品或者快銷品,不易實際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标簽相關規定處罰,容易有過罰不相當之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之後,市場監管總局配套修訂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一步明确了違法情節微輕,沒有社會危害性不處罰(不立案),以及首次違法不處罰(不立案)。在此情況下,或可大膽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作不處罰或《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立案,或者作減輕處罰。
目前,基層做減輕或者不處罰仍然存在程序上及履職風險上的難度。自由裁量的平衡,更多考驗的是執法人員内心的平衡。希望随着時間的推移,可以有更明确的指導意見能夠指導辦案。
作者系四川勤證律師事務所 胡益利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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