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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16:36:55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已于1月17日結束意見征集。

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1

南都記者觀察到,這并不是第一部關于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文件。在此之前,1987年發布了《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2年後又出台《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如今在施行的退役軍人安置政策仍是沿2011年發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新版退役安置政策出台為何再次時隔十年?南都記者從權威業内人士那裡了解到,退役安置制度與兵役制度息息相關。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兵役制度帶來新的退役安置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對特殊貢獻人員采取優先安置。其中,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黨、國家和軍隊授予的勳章、榮譽稱号的,榮立一等戰功的,獲得一級表彰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内選擇安置地。

新安置條例重點圍繞官兵一緻、軍事人力資源改革

據退役軍人事務部消息,《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7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附則提到,該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0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除此之外,退役軍人移交安置此前已廢止的相關文件還分别有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1999年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相較此前的退役軍人移交安置文件有何不同?

“過去士兵和軍官的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是分開進行的,這次研究起草《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重點圍繞官兵一緻和軍事人力資源改革等角度。”一位多年從事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業内人士告訴南都記者,退役軍人安置制度與軍官、士兵的服役制度緊密相連,安置文件出台需承接“上遊”。目前同時推進的還有征兵工作條例、軍事條例與義務兵條例,完善入役、服役、在役、退役各環節。

退役制度改革随兵役制度的變化而調整

南都記者觀察到,從文件命名上看,2011版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将此前提到的“義務兵”和“士官”兩大主體彙總成“退役士兵”,而此次《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則在此基礎上納入了軍官群體。

退役安置主體範圍為何不能“一步到位”推進?該業内人士介紹,退役制度是随兵役制度變化而變化的。過去我國實行的是義務兵役制,所以有了《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自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後,在保留義務兵安置條例的基礎上出台志願兵安置辦法,即《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2011年改革《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現士兵統管,2015年部隊的領導指揮體系改革後,從官兵一緻、實現人力資源統管的角度推進《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解放軍報文章曾提到,“2011年改革”為内部軍改,也叫拆編。

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2

針對以上提到的義務兵役制,南都記者從中國人大網了解到相關情況: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征集補充兵員的命令。命令決定:為了補充人民解放軍退伍兵員的缺額及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

1955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正式頒布。兵役法規定,人民解放軍由志願兵役制改為義務兵役制。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讨論并批準國務院提出的《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肯定了義務兵役制發揮的積極作用,并提出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施行)。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安置方式寫入逐月領取退役金,滿足條件可易地安置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此次征求意見稿除了退役安置主體範圍不斷擴大之外,安置方式也有很大變化。

值得一提的是,《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寫入逐月領取退役金為安置方式。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提到,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複員等方式妥善安置。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與此同時,在安置地方面也有了不一樣的表述。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提到,複員軍官一般可以到原籍、入伍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安排工作、自主就業、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一般可以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後不複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此外,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易地安置。

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3

而在2011年以前,安置方式以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籍為依據。南都記者梳理時發現,早在1958年就有了《國務院關于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規定提到,對于退伍的義務兵,應當本着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入伍時原是家居農村或者城市郊區的農民,退伍後應當回到原居住地區參加農業生産。

解放軍報曾在2018年12月刊登《回顧|改革開放40年來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文章提到,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發布,安置方式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籍為依據,改為城鄉一體原則,主要根據服役時間和貢獻大小來确定安置方式,安置理念實現從城鄉二元結構到待遇與貢獻相匹配的轉變。條例施行後,城鄉一體的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得以确立。

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4

對退役戰士增加公務員崗位,軍官轉業增加“直通車”安置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于滿足安排工作的退役戰士,還增加了公務員崗位。

第三十二條提到,對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主要采取賦分選崗的辦法安置到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擇優選拔到基層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

第三十三條中,根據工作需要和基層政權建設要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拿出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錄用計劃,擇優選拔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曆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考察時注重了解服役表現。招錄崗位可以在省級行政區域内統籌安排。

此外,在創新安置方式上,不僅士兵的安置方式有了變化,軍官轉業安排方式也有創新。

在《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五章提到,轉業軍官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業軍官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統籌采取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直通車”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

優先安置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服役人員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對特殊貢獻的人員優先安置。

其中第五條提到,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應當優先安置。

在第二十一條中,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黨、國家和軍隊授予的勳章、榮譽稱号的,榮立一等戰功的,獲得一級表彰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内選擇安置地。

此外,對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個人榮立二等戰功或者一等功的,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的,在西藏、新疆、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二類以上島嶼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累計滿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條件的省級行政區域内選擇安置地。

退役軍人在西藏、新疆、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二類以上島嶼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累計滿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市級行政區域内選擇安置地。

實習生趙姬 南都記者潘珊菊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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