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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程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5 15:57:48

分析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程序?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和監管要有統一規則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分析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程序?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分析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程序(融資租賃公司拟立新規)1

分析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程序

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和監管要有統一規則了。

1月8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從經營規則、監管指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融資租賃公司加以規範。

作為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的一種投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具有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财務優化的特點。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等多種方式,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産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帶動新興産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不過,近年來,随着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為突出。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亟需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制度規範,夯實強化監管、合規發展和規範管理的制度基礎。

在業務範圍上,《意見》明确,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産;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與此同時,《意見》還列出了5條負面清單,即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的業務或活動,包括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産;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為了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約束,此次《辦法》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标内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産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産的60%;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産的2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等。

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确定,融資租賃公司由銀保監會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監管,需要在制度層面統籌考慮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和監管标準,實現同類業務在經營範圍、交易規則、監管指标、信息報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對統一。

《辦法》在租賃物範圍、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上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内容保持基本一緻,同時也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區别。如在杠杆倍數方面,結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将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産不超過淨資産的10倍調整為8倍,不采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淨額與風險加權資産的比例不得低于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385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10515家,注冊資本金合計30699億元,資産總額合計40676.54億元。

當前,融資租賃公司行業整體開業率不高,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于空殼、停業狀态。《辦法》也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即過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内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

附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明确市場定位,落實監管責任,強化監督管理,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經營原則】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支持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五條【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六條【融資行為】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租賃物範圍】适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産,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産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争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财産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财産作為租賃物。

第八條【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産;

(五)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九條【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産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彙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彙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條【公司治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确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内部控制】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識别、控制和化解風險。

第十三條【關聯交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适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十四條【租賃物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十五條【租賃物登記】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财産類别,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租賃物購置】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确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緻,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十七條【租賃物價值評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十八條【租賃物價值監測】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未擔保餘值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餘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餘值,并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餘值出現減值迹象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條【租賃物取回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二十一條【轉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産應當分别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融資租賃資産轉讓】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産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三條【資産質量分類和準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産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确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産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第二十四條【征信管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原則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擔保保險事項】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監管指标

第二十六條【租賃資産比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産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産的60%。

第二十七條【杠杆倍數】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産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8倍。風險資産總額按企業總資産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後的剩餘資産确定。

第二十八條【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産的20%。

第二十九條【集中度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标: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30%。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産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銀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标作出适當調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銀保監會職責】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地方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内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三條【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按期分析監測,重點關注相關指标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隐瞞。

第三十五條【監管談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應急預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三十七條【違法經營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信息報送】融資租賃公司應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第三十九條【重大事項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待決訴訟、仲裁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監管協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解決轄内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聯動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一條【監管隊伍建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要與被監管對象數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條【行業協會】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是融資租賃行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按照章程發揮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職能,開展行業培訓、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争、穩健運行。

第四十三條【準确分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确核查轄内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四十四條【正常經營】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曆、經審計的近兩年的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在報銀保監會審核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四十五條【非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違法失信名單,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注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違法違規經營】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會商機制】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登記注冊。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充分溝通,達成一緻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構責任】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納入違法失信名單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非法集資】融資租賃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制定細則】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并報銀保監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過渡期安排】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内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條【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号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二)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淨資産5%以上,或者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占融資租賃公司淨資産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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