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争議仲裁當事人
能否申請查閱、複制卷宗?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案卷正卷材料,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閱、複制。
條文釋義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案卷查閱、複制問題,明确了仲裁委員會有建立閱卷制度的義務以及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閱卷、複制的權利及其範圍。
建立案卷查閱制度
根據本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有建立閱卷制度的職責。各地仲裁委員會應當結合自己工作實際,依法建立案卷查閱制度,保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複制卷宗的權利。
應當允許查閱、複制的内容
1
查閱、複制的内容:
可以查閱、複制的内容應當為案卷的正卷内容。
2
查閱、複制案卷的當事人範圍: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閱、複制案卷内容。
3
在仲裁委員會的法定保管期限内查閱或者複制:
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閱或者複制的案卷,應當在仲裁委員會的法定保管期限内,即裁決類案件在十年之内的,其他類型案件在五年之内。超過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員會沒有保管的法律義務,也沒有提供查閱、複制的法律義務。
法條鍊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
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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