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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大嬰兒被掌掴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7-26 00:17:06

兩個月大嬰兒被掌掴?近年來,因父母毆打導緻孩子傷亡的事件屢有發生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父親為制止孩子哭鬧失手将孩子打死的慘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兩個月大嬰兒被掌掴?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兩個月大嬰兒被掌掴(四個月嬰兒被父親掌掴緻死)1

兩個月大嬰兒被掌掴

近年來,因父母毆打導緻孩子傷亡的事件屢有發生。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父親為制止孩子哭鬧失手将孩子打死的慘劇。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被告人張某的母親因事外出,獨留被告人張某一人在家照看年僅四個月的兒子,因其子一直哭鬧不停,為制止其哭鬧,被告人張某用右手舉過頭頂使勁連續扇了孩子左邊臉部兩下,又用右手捂住其嘴部,當孩子不哭後将手松開,片刻之後孩子繼續哭鬧,被告人張某又用右手捂住孩子的嘴部,松手之後孩子的身體狀況出現異常,四肢開始僵硬。被告人張某随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其子經哈密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以案釋法

故意傷害犯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中包括造成輕傷、重傷和死亡的結果。而過失緻人死亡罪則是指因行為人的過失而緻人死亡的行為。間接故意的主觀心态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危險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的主觀心态是被告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主觀究竟是放任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還是沒有預見的過失?

首先,被告人張某經鑒定精神正常,案發時已年滿30歲,具備一定的生活經驗和判斷能力,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次,隻有四個月大的被害人沒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抗擊打能力;最後,被告人張某的掌掴行為力度很大,否則不足以導緻被害人顱内出血。所以被告人張某明知自己的掌掴行為會對一個四個月大的嬰兒産生傷害,仍然大力打擊嬰兒臉部,放任危害結果的出現,造成幼小的被害人因顱内出血引發死亡。因此,該行為屬于故意(間接)傷害行為。

“為人父母天下至善”,對待孩子最善良的應該是自己的父母,被告人張某卻在看護孩子過程中多次情緒沖動采取措施不當,不計後果的掌掴孩子臉部緻其死亡,此種違背人倫的行為應依法嚴懲。考慮到其事發後主動撥打120送醫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并得到其妻子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伊州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後被告人張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其為過失緻人死亡罪。經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養育講方法,暴力不可取。”對于子女的養育應該持有正确的方法,雖然養育孩子不是一絲不苟、嚴絲合縫的科研項目,但卻是一項需要尊重客觀規律,講究策略、方式和感情的“人文教育”。而所謂的“棍棒教育”、“棍棒底下出孝子”之類的教育理念忽視和漠視孩子的身心健康,是絕不可取的。更不要說對隻有四個月大的嬰兒通過暴力來制止哭鬧,最後隻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一生的傷痛。

此案是一個慘痛的教訓。希望家長朋友們,尤其是初為父母的年輕家長們,要保護好自己的孩子,不僅要保護他們免受外來危險的傷害,更要杜絕自己造成的“親子傷害”!

轉自: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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