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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規定離婚時财産的分割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27 11:41:31

明清兩朝以前,中華民族自信而開放,對婚姻的态度遠非後世可比,漢、唐、宋三朝對離婚行為并不歧視,在婚姻法中對離婚的财産分配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其中又以宋朝對離婚制度最為健全,對财産的分配有詳細的規定。

新民法規定離婚時财産的分割(古代夫妻離婚後如何分割财産)1

我國古代離婚法充分體現了對女方的保護,離婚首先要有正當的理由,稱為“七出”。具體包括: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竊盜。

法律規定的七出是丈夫無須經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時為了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維護了女性權利,即所謂的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丈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但對于七出的淫、惡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則。

一旦離婚,男方也必須給予女方足以維持生活的财産。

女方的财産叫做“奁産”,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妝。其實是代指女兒在娘家的财産繼承權。

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産,女合得男之半。”女兒獲得的财産,就是“奁産”,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女兒的财産。宋朝女性随嫁的奁産,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财産,但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産時,奁産不可分。實際上,奁産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奁産。

新民法規定離婚時财産的分割(古代夫妻離婚後如何分割财産)2

宋朝之後,女性就失去這種處分奁産的權利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向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妝奁财産,并聽前夫之家為主。”

新民法規定離婚時财産的分割(古代夫妻離婚後如何分割财産)3

明律和清律兩朝社會意識形态愈發保守,對離婚行為充滿了歧視。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财産及原有妝奁,并聽前夫之家為主”。對女性的歧視态度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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