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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産品标簽可以有幾個品牌

品牌 更新时间:2024-06-29 22:11:41

文/日化磚家

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12345熱線平台轉來的“廣州備案,标簽标注總經銷被駁回”的咨詢,并對其回複到,“經銷商、總經銷等表明産品經營方的名詞,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可以标注。”

一個産品标簽可以有幾個品牌(品牌方可以标注在産品标簽上了)1

此消息一出,立刻在化妝品業内瘋傳。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要求:“化妝品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二)有與申請注冊、進行備案的産品相适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三)有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能力。”

此外,《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确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産企業應當設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相應的産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産品放行職責。

《條例》第十九條還明确規定,注冊和備案時需提交産品配方或者産品全成分。

然而,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對于品牌企業,特别是小型或剛起步的品牌來說,會是一個比較大的難題。而自帶配方的品牌商,如果沒有質量安全負責人,需要委托工廠來備案,那麼就需要把自己的配方交給工廠。而工廠的配方,品牌商自己備案時,工廠也需要提供配方信息。

因此,很多不具備“注冊人”和“備案人”資格的創業型品牌,常常委托代工廠進行注冊/備案,品牌方多以“出品人”、“聯合研發”、“監制”、“研發出品”、“商标持有人”等引導語方式在産品包裝上體現。

作為産品備案人、注冊人的工廠方,要對産品生産經營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負責。代工廠與企業之間産生深度關聯,呈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

一個産品标簽可以有幾個品牌(品牌方可以标注在産品标簽上了)2

但是,此後,随着《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對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内責任人、生産企業等化妝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的标簽标注要求進行了新的明确:以“品牌方”“出品人”“監制”等類似用語作為引導語标注其他企業或者組織,導緻消費者對産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的,不得在産品标簽上進行類似标注。

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對産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

從2021年下半年開始,陸續有多起化妝品備案被駁回的案例,原因多是因标注了品牌方與經銷商而被駁回。

多地駁回審核意見為,“總經銷是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在産品标簽上進行類似标注”;經銷商同理。

2022年7月2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中,首次明确提及“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不得在産品标簽上進行類似标注,徹底封殺了品牌方的“露臉”行徑。

一個産品标簽可以有幾個品牌(品牌方可以标注在産品标簽上了)3

品牌方和經銷商的區别在于品牌所有權不同。經銷商一般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隻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擁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商一般自己擁有品牌(商标為R或TM狀态),或由權利人排他性授權。

因此,為明确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出品人、監制、商标授權、品牌方、聯合出品等等宣稱易誤導消費者的主體責任方,不可宣稱。

現如今,化妝品包裝或許可以标注“經銷商”“總經銷”,對于創業型品牌方來說,無疑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地監管部門在備案審核時,并沒有統一的标準。原因在于,各個地方對政策的解讀不一。

産品備案無小事,備案合規關系着産品的合規。目前,藥監局采取的是“事後監管”,企業“提交資料即備案”,因此也需要企業在準備備案資料時就本着負責、嚴謹的态度。“如果上述問題沒有被審核出來,也極有可能讓企業暴露在被處罰的風險中。”

化妝品作為日常消費品更是人體健康産品的安全屬性。“安全”是對化妝品質量的基本要求,質量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産品安全。

加強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是促進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表現。通過檢查有效把關備案産品質量,嚴把化妝品“出品”源頭關,守住化妝品質量安全底線,才能保障消費者安全用妝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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