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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案底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3 18:00:22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案底嗎(窺私欲作祟還是犯罪)1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是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處罰對象: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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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一、公民個人信息

包括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二、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包括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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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案例

(1)不起訴決定書

蔡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泰檢刑不訴〔2022〕22号]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間,被不起訴人蔡某某利用其在手機賣場工作的便利,在為他人辦理業務過程中,獲取他人實名認證的手機号碼及利用該号碼獲取的實時驗證碼等身份信息,并将上述身份信息出售給他人,共出售上述信息約400餘條,合計非法獲利人民币50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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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蔡某某不起訴。

蘇律師提示:蔡某利用職務便利出售他人身份信息不僅涉嫌犯罪,還違背了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2)不起訴決定書

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七桃檢刑不訴〔2022〕29号]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加入一些從事微信投票和會員卡注冊活動的微信群,在群内接收任務後,利用任務發布者提供的公民姓名、身份證号碼和接碼平台獲取的虛拟手機号碼及短信驗證碼注冊各種網絡平台會員。李某某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身份證号碼注冊會員,非法獲取并在其微信中保存了26073條公民身份證号碼。李某某從事微信投票和會員卡注冊共獲利人民币2萬元,案發後,李某某全部返還非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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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系初犯,且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現,具有免除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蘇律師提示:不予刑事處罰會留案底。免于刑事處罰也是有罪判決,隻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仍然會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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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立案标準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迹信息、通信内容;

4.征信信息、财産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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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7.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标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标準的;

8.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9.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标準一半以上的;

10.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内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1.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不起訴決定書

(趙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南檢刑不訴〔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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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0月份起,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在與其丈夫尚某某經營通訊門市部期間,利用手機入網、維修等業務便利,非法獲取他人手機号碼及相關短信驗證碼發送至涉案微信群,相關群主與趙某某以微信轉賬、微信紅包的形式結算非法收益,至今共非法獲利4794.71元。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趙某某在以移動公司代理身份提供服務過程中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條數和違法所得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标準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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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案例

(1)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标準,不構成犯罪

李政信用卡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2021)魯09刑終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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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政在泰山區萬達廣場公寓、格林豪泰酒店等多地,使用網絡購買的手機号碼采集器等設備,将非法獲取的手機号碼和驗證碼等信息提供給他人,并幫助他人檢測、查詢手機号碼所有人的銀行卡号、銀行賬戶餘額等,夥同他人通過互聯網終端将被害人陳某1、李某1等19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盜刷給第三方商戶,涉案金額共計199233.49元,已扣除被害人張某2建設銀行交易記錄中4筆1000元合計4000元的退款。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李政使用嗅探設備,非法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包括有姓名、電話号碼、身份證号碼三項的計158組,包括前述三項及銀行賬戶的計24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标準,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行為構成犯罪,但免于處罰

夏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川0921刑初132号]

本院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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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提供給他人的個人信息多達3487條,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故對辯護人關于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其應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夏兵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未實際獲取利益,且其行為未給其他公民造成實質上的損害等因素,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夏兵免于刑事處罰。

(3)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曾某、魏某等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2021)甘0982刑初178号]

敦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曾某在廣東省五華縣設立據點,糾集魏某、卓某、葉某等人,預謀以微信轉賬十倍返還為名詐騙他人财物牟利,曾某出資并購買了手機、電話卡、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同時對團夥内部進行騙術培訓和詐騙分工,團夥頭目被告人曾某負責聯系購買實施詐騙所用的微信号,并在所購微信号的朋友圈中發送詐騙信息、圖片,同時還具體負責收取、轉移、管理詐騙所得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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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曾某、魏某、卓某、葉某、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财物、非法買賣綁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微信賬戶牟利并利用該類微信賬戶從事詐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魏某、卓某、葉某、江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指控不能成立。

(4)他罪的幫助行為,輔助手段,不構成本罪

鄢偉、王楊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浙0483刑初724号]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鄢偉、王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手機号、微信号予以幫助,其中被告人鄢偉涉及詐騙金額84.85萬元,被告人王楊涉及詐騙金額257萬餘元,均屬數額特别巨大,均應當以詐騙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鄢偉、王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非法購買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鄢偉的違法所得數額為52.5萬餘元,被告人王楊的違法所得數額為24.8萬餘元,均屬情節特别嚴重,均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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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鄢偉、王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非法出售微信号或電話号碼,供犯罪團夥使用或篩選目标被害人,并從中獲利,依照相關規定,應以詐騙罪共犯論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詐騙罪的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予支持。

蘇律師提示: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然幫助他人實施,屬于共同犯罪。

(5)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但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屬于牽連範無病、王恩曦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審刑事判決書[(2021)遼0911刑初20号]

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範無病、王恩曦、李清烨、李楊龍、李子得非法獲取公民身份信息,以用營業執照注冊天貓店鋪販賣牟利為目的,用獲取的公民信息注冊營業執照并與劉楊等人進行交易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公民身份證件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劉楊、張偉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向範無病等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中雖然存在公民個人信息、公民身份證信息等情況,但目的是辦理營業執照,然後被告人範無病、王恩曦、李清烨、李楊龍、李子得用營業執照再申請天貓店鋪轉售他人從中獲利,雖也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但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屬于牽連,因此,七被告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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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律師提示

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角度無外乎是實體和程序兩個途徑,實體方面:行為人從非法獲取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中是否獲利、以及獲利多少、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等犯罪情節輕微的角度;程序方面:行為人案發後退出違法所得、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的角度;無論是何種途徑,隻要符合無罪的要求,都能達到有效地維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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