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裡揣着Offer喜滋滋地等着入職,可轉眼就接到對方HR的電話,說是公司裁員不招人了!!!
眼看就要到嘴的鴨子,突然間就飛了……其實,遇到這種糟心事兒的未必全是求職的,誠心納賢的HR們也常常被人放鴿子……
看着論壇裡一堆吐槽的帖,周到君就想弄明白:Offer到底意味着什麼?它到底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應?單方宣布無效到底合不合理?被“甩”的那方到底能獲得什麼樣的賠償?
随手開一個職場論壇,輸入關鍵詞“Offer”,點擊“搜索”,立馬能跳出一堆帖子。
有祈福的,希望趕緊收到理想的Offer的;
更有吐槽的,抱怨無良的公司發了Offer,卻又反悔的▼
其中,怨氣最重的就是那些跳槽“踏空”的,滿心以為找到了好下家,毅然決然地辭了上家的人▼
評論區裡各種義憤填膺,其實總結起來就一個問題:這麼不講信用的事情到底合法嗎?受害者到底能獲得怎樣的賠償?
Offer到底是什麼?為了找到答案,周到君翻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有條款都沒有找到它的身影。
★ 度娘對它的解釋是▼
★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陸胤的解釋更加全面,容易理解:▼
嚴格地說,Offer并不是一個《勞動法》裡的定義。它的相關責任認定及權益維護,都無法從《勞動法》裡找到與之相匹配的條款。
要想弄明白它到底是什麼,或許應該去《合同法》裡尋求答案。
• 當一家公司向你發出一封Offer,明确地闡述了你的崗位、薪酬、報到時間等等内容,而你收到這封Offer,并明确的回複你接受,那麼這封Offer就成了一個“要約”,它是一種締約的邀請。
• 當公司向你發出了Offer,可你對其提出的種種細節并不滿意,提出了修改的意見,那麼,這份Offer就隻是一個“要約引誘”。
簡單地說,在職場裡,Offer表達的是一家用人單位希望與一位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意願和邀請。
Off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産生了法律約束。比較微妙地是,Offer是否生效,決定權在應聘者,而非用人單位。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換而言之,應聘者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Offer。如果應聘者接受,Offer則生效,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應聘者不接受,則不生效,用人單位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突然間擁有了話語權,小夥伴們是不是hin激動……
Offer生效≠《勞動合同》簽訂!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陸胤提醒大家,盡管很多Offer會像《勞動合同》一樣詳細列明勞動者的崗位、薪酬、福利等等,但是,這并不能等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更不能代表雙方勞動關系的成立。
判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有兩大要素:
一是雙方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一點很容易理解,無需多加解釋;
二是雙方是否産生了實際勞動關系,簡單地說你是否到單位裡去開始工作了。
之所以要厘清這個問題,就是要搞清楚,一旦Offer失效了,賠償該怎麼算的問題。
既然跟勞動關系不搭邊,那麼,Offer失效的責任和賠償也就隻能适用于《合同法》裡的“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的一方承擔責任,至于賠償,要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來定。
舉個栗子:
假如你收到了Offer,決定到B公司入職,于是辭掉了A公司的工作,并因此交付了一筆2萬塊的違約金。一切辦妥之後,B公司反悔了,說不要你了……那麼,這2萬塊對你而言就是個最明顯的損失。
再比如,你并沒有什麼跟A公司的恩怨情仇,B公司反悔了,你或許得花好長時間去找工作,你食宿無着,你覺得你有損失啊……
有損失,就可以索賠。
但賠多少?法官說了算!
即便你付了2萬塊的違約金,可法官也會覺得,這就是你跳槽索要承擔的風險啊!由此就認為,你自己的承擔1萬塊的損失……
講真!要拿到這個賠償,實在有點麻煩。
與其事後搞到法庭,不如事前将風險合理規避:
● 拒絕口頭Offer:理由很簡單……口說無憑啊
● 約定違約責任:事先約定違約責任,便于雙方預估違約後的責任承擔,省得到法庭去扯皮
● 盡早簽訂勞動合同
●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Offer裡最好為應聘者設置一個回複有效期限。這樣可以避免自己陷入被動,如果應聘者不能按期确認Offer,那麼,單位也好安心另換他人,而無法律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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