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稅收:含稅與否的這三個司法案例,值得你簽訂合同時注意
案例一
原告微柏工業機器人(泉州)有限公司訴被告玉環欣聯機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1、案件事實
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4月25日間,被告玉環欣聯機床有限公司因經營所需陸續向原告微柏工業機器人泉州有限公司購買伺服電機車床系統、伺服驅動、變壓器等産品。2013年7月16日,雙方經結算,被告尚欠貨款194000元,并由其在原告方提供的對賬單上簽章确認。後經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償付。原告遂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付貨款人民币194000元。
2、法院認為
…….對賬單項下的貨款在原告無法證明系不含稅的情形下依法推定為含稅價。
案例二原告河南三味奇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大連嘉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1、案件事實
三味奇公司(乙方)與大連嘉信酒店(甲方)分别于2011年7月、2012年7月,簽訂中秋月餅訂購合同,約定由三味奇公司為大連嘉信酒店加工月餅,2011年金額為328050元,2012年金額為384678元,此價格不含稅含運費,結算方式分批次,由雙方保管、會計人員盤存加工數量,以實際發貨數量計算加工費。
2、法院認為
被告辯稱三味奇未開具發票導緻其酒店無法核帳,對原告利息和賠償損失不應支持,因合同明确約定價格不含稅,故對其辯稱不予采信。
案例三上訴人深圳市銘成銅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莞市李泰銅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1、案件事實
李泰公司與銘成公司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李泰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該院提交送貨單四張、對賬單一張、支票三張和收款收據一張。在四張送貨單中,除去2012年7月27日的送貨單上未顯示不含稅現金外,2012年7月30日、8月6日、8月8日的送貨單上均有“不含稅現金”鉛字。對賬單顯示雙方于2012年9月17日,确認除去銘成公司退貨後2012年7月27日至8月8日期間的總貨款為人民币165454元(以下币種均為人民币)。在對賬單核對鉛字回傳處有手寫“月底付款”和銘成公司股東康某簽名确認。
2、法院認為
買賣合同中涉及的稅款通常為增值稅,交易中“含稅”、“不含稅”已約定俗成地特定地指代增值稅。且從銘成公司請求扣減17%增值稅稅金可知,銘成公司亦明知“不含稅現金”中的稅種及相應的稅率。
總結及建議1、無法證明價款是否含稅時,法院會依法推定為含稅價。所以,簽訂合同時,最好事前約定好含稅或不含稅。若為含稅,不能再行要求支付稅款;若為不含稅,可以要求買家支付稅款。
2、若合同約定為不含稅價,則法院會予以支持。反之,若合同約定為含稅價,則法院亦會予以支持。
3、“含稅”、“不含稅”約定俗成特指增值稅。若無特别說明,法院僅支持含增值稅,不會支持含印花稅、甚至土地增值稅等。所以,若交易雙方有對含稅有其他要求,則需要明确說明,否則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含稅與否有講究,能明确時盡量明确;若不明确,涉及訴訟時,法院可能不支持你的主張,結果可能對你不利哦哦!
▎本文轉自: 法稅先鋒劉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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