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陶彙實業有限公司彙豐花紙彩瓷廠與退休員工之間仲裁案例,我們來看看仲裁的時效性是多麼重要!
一審案例中原告從2008年入職彙豐,2016年到達退休年齡,2019年公司以年齡到了為由辭退員工,但是直到2020年8月才一紙訴狀把公司告上仲裁庭,索賠45.98萬元的賠償。
被告彙豐是這樣答辯的:1.原告的訴求已過訴訟時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截止到原告提起訴訟之日已經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2.原告于2008年11月1日入職,2016年4月14日達到退休年齡,即使被告按照法定按照法律規定為原告繳納社保,但原告社保記錄未滿10年,原告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無法享受在深圳的養老保險待遇。3.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在入職前繳納社保記錄,因此被告未按照法律規定給原告繳納社保記錄,也不是原告的原因導緻繳納社保未滿10年,即原告沒有任何損失,應給予駁回。
最終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原告宿敬仁入職被告深圳市陶彙實業有限公司彙豐花紙彩瓷廠處,期間于2016年4月1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原告繼續在被告處一直工作至2019年5月8日。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被告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損失446120元。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此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宿敬仁于2016年4月1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就此終止,此後原告在被告處繼續工作,雙方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勞動争議的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在其達到退休年齡時應當知道被告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行為對其權利造成損害,其雖在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在被告處上班,但雙方此時建立的為勞務關系,該事實不能構成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因此,原告在2020年5月20日才就養老保險待遇提起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喪失了勝訴權,本院采納被告提出的時效抗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二審
勞動争議的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宿敬仁于2016年4月14日已達到退休年齡,當時應當知道彙豐彩瓷廠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行為對其權利造成的侵害。宿敬仁雖然繼續在彙豐彩瓷廠上班,但雙方建立的為勞務關系,該事實不能構成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因此,宿敬仁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仲裁時效起算時間應為2016年4月14日。宿敬仁直至2020年才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了一年法定仲裁時效,彙豐彩瓷廠已提出了時效抗辯,一審法院駁回宿敬仁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終審駁回宿敬仁的再審申請
結論勞動仲裁是有時效性的,如果有相關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咨詢。
從道義上講,這位當事人肯定是知道一直沒有繳納社保的,但是直到離開1年後才開始申請,應該是有人在背後搗鼓。
以前很多公司都沒有繳納社保,如果開了這個頭,這家公司應該就不用幹了,就等着接收仲裁申請然後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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