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地方長官依次是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縣,這個排序乍一看似乎沒毛病。可是熟悉清代曆史的讀者就會提出疑問,在按察使之下,知府之上,不是還有個道員嗎?正是如此,道員是清代地方官中比較特殊的一個職務,有些讀者對此或許不那麼清楚,本文就講一講清代的道員。
設立“守道”、“巡道”最早始于明景泰時期。所謂的“守道”,即由布政使司派屬駐守某一地方者;所謂的“巡道”,即由按察使司派出巡查某一地方者。無論是守道還是巡道,都是藩、臬二司之輔佐官。此外,道員也有一些特殊的崗位,如:糧儲道、鹽法道、管河道、驿傳道等。
清初,朝廷在各省布政司設左、右參政、參議,即守道;在按察司設副使、佥事,即巡道。一般情況下,道員隻轄一府,或者是數道同轄一府。康熙六年(1667年),谕旨裁撤全國守、巡道108名,後又逐漸複置。到了乾隆十八年(1753年),裁去參政、參議、副使、佥事諸職,定為守道和巡道。
清代所設的各守、巡道人數不定,按照《光緒會典》的記載,全國共有守道20人,巡道72人,專管關稅者1人(直隸津海關道)。
道員原本是藩、臬二司派出的臨時性差使,沒有固定的規律,均視其原官品銜而定。如京堂(在京各寺、卿)等官補授道員者,則系參政銜,為從三品;由給事中、知府補授之道員,則系副使銜,為正四品;由各道監察禦史補授之道員,則系參議銜,為從四品;由各部郎中、員外郎、主事或同知補授道員者,則系佥事銜,為正五品。
乾隆十八年後,停止了藩、臬二司所設的參政、參議、副使、佥事等銜,稱之為分守道、分巡道,其官銜定為正四品。自從,道員不再是臨時性的差使,而成為實官了。按清代官制,各省道員由六科給事中、各道監察禦史、各省知府中選任。道員如果要升任,那麼按例要授予太常寺卿、鴻胪寺卿、太仆寺卿、通政使司參議、光祿寺少卿以及各省按察使等職。
道員輔佐藩、臬兩司負責管理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區的政務,或通轄全省,或隻管部分府、州地方,為省與府之間的地方行政官員。分守道和分巡道在管理地方行政時是有明确分工的:守道管理地方之收納錢糧諸事,巡道則管理刑名訴訟諸事。
凡守、巡道加兵備銜者,即可節制所轄境内之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武職,成為地方的文武長官。各守、巡道員,也有兼管其他專職的,如兼管水利、鹽法、糧儲、關務、驿傳、屯田等等。再者,守、巡道員有的還監察地方府、州、縣之責,因為也有“監司”之稱。
各道員均建有自己的衙署,其衙署内的組織結構不見記載。按照《光緒會典》的說法,各省道員衙門均設有典吏,多者達十九人,少者也有二三人,這些典吏皆是協助各道辦理所屬事務的吏員。
道員衙門還設有庫大使一人,專門負責道庫收藏之事。按清代官制,道庫大使為從九品,例由吏員升任,或與由外縣典吏、驿丞、河伯所官升任。另外,道員衙門還設倉大使一人,無品,掌道倉之管理。
清代自乾隆十八年以後,道員的地位得到大大的提升,其官階高于知府的從四品。而且有些道員是清代衙門中最為肥厚的缺,如鹽道、海關道等。道員作為清代地方的一個行政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國家行政管理系統,是一種較為創新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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