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通科創闆和北交所賬戶的條件?【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4日,上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轉闆辦法(試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開通科創闆和北交所賬戶的條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4日,上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轉闆辦法(試行)》。
其中提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創闆轉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創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轉闆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币3000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五)公衆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闆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闆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币4億元的,公衆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闆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七)市值及财務指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标準;
(八)上交所所規定的其他轉闆條件。
全文如下: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轉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本所對轉闆公司的轉闆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以下簡稱轉闆審核)。審核通過的,作出同意上市的決定;審核不通過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決定。
本所轉闆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确市場預期。
轉闆公司應當按照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業務運營、财務會計以及其他資料,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前款規定的相關主體應當依法配合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影響能力指使或者協助轉闆公司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保薦人應當嚴格遵守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嚴格執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轉闆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對轉闆公司轉闆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轉闆公司是否符合轉闆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嚴格執行内部控制制度,對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業務事項進行核查驗證,履行特别注意義務,審慎發表專業意見。
前款規定的主體應當積極配合本所轉闆審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監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股票上市後,因轉闆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緻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轉闆條件
(一)《科創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轉闆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币3000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五)公衆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闆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闆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币4億元的,公衆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闆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七)市值及财務指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标準;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轉闆條件。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闆公司申請轉闆至科創闆上市,市值及财務指标應當至少符合《科創闆上市規則》第2.1.4條規定的兩項标準中的一項,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科創闆上市規則》的規定。
轉闆公司的轉闆報告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确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标準。相關市值指标中的預計市值,按照轉闆公司向本所提交轉闆申請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12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準。
轉闆公司應當結合《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對其是否符合科創闆定位進行自我評估,提交專項說明。
保薦人推薦轉闆公司轉闆的,應當對轉闆公司是否符合科創闆定位、科創屬性要求進行核查把關,出具專項意見。
第三章 轉闆審核
(一)轉闆報告書;
(二)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司章程;
(三)上市保薦書及相關文件;
(四)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轉闆申請文件的内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與本所的相關規定。
轉闆申請文件中提交的财務報告應當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請文件中與轉闆公司公開發行并進入原精選層申請報告期間或公開發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報告期間重合事項,保薦人可依據時任保薦人意見等盡職調查證據發表專業意見。轉闆公司在進入原精選層後或在北交所上市後,已公開披露的信息,保薦人可依據公開披露信息等盡職調查證據發表專業意見。保薦人在引用相關意見和公開披露信息時,應對所引用的内容負責。
(一)轉入的交易所及闆塊;
(二)轉闆的證券種類和數量;
(三)以取得本所作出同意上市決定為生效條件的股票在北交所終止上市事項;
(四)決議的有效期;
(五)對董事會辦理本次轉闆具體事宜的授權;
(六)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
保薦人應當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上市保薦職責,向本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上市保薦書:
(一)本次轉闆的基本情況;
(二)對本次轉闆是否符合本所規定的轉闆條件的逐項說明;
(三)對轉闆公司在科創闆上市後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四)保薦人及其關聯方與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利害關系及主要業務往來情況;
(五)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說明;
(六)相關承諾事項;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轉闆公司的轉闆申請文件:
(一)轉闆申請文件不齊備且未按要求補正;
(二)轉闆公司存在尚未實施完畢的股票發行、重大資産重組、股票回購等事項;
(三)上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違法違規被采取認定為不适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
本所受理轉闆申請文件當日,轉闆公司應當通過本所網站披露轉闆報告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本所受理轉闆申請後至本所作出同意上市的決定前,轉闆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本所相關規定,對上述申請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轉闆申請文件一經受理,轉闆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轉闆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對本所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及轉闆公司轉闆申請文件進行審議,通過合議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轉闆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議意見。
本所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決定後,及時通知轉闆公司,通報北交所,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後事項,本所按照規定對轉闆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對保薦人開展現場督導,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轉闆公司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内。
本所作出同意上市決定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對轉闆公司是否符合轉闆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産生重大影響的,轉闆公司應當暫緩上市;本所發現轉闆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權要求轉闆公司暫緩上市。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可對轉闆申請重新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相關時間不計入前條規定的時限。
轉闆公司及其保薦人應當将前款情況及時報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說明重大事項相關情況及轉闆公司将暫緩上市。本所經審核認為相關重大事項導緻轉闆公司不符合轉闆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撤銷同意上市的決定。
第四章 轉闆公司上市安排
轉闆公司應當在科創闆上市前,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轉闆證券登記相關業務。
轉闆公司應當在其股票在科創闆上市交易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上市相關程序及要求參照适用《科創闆上市規則》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相關規定。
轉闆公司沒有或者難以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參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股份限售的股東範圍,應當适用科創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相關規定,股份限售期為公司在科創闆上市之日起12個月。
轉闆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在科創闆上市之日起4年内,每年轉讓的本公司轉闆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轉闆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公司在科創闆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在科創闆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内,不得減持本公司轉闆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内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轉闆前股份,但應當遵守本所其他有關股份減持與限售的規定。
轉闆公司股票在科創闆上市後的交易、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回購及約定購回交易、投資者适當性管理等相關事項,适用本所關于科創闆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轉闆公司股東參與科創闆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戶;轉闆公司股東未開通科創闆股票交易權限的,僅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轉闆公司股票,不得買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參與科創闆其他股票交易。
第五章 自律監管
(一)書面警示;
(二)監管談話;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說明;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6個月至5年内不接受轉闆公司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四)3個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五)3個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薦代表人及保薦人其他相關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開認定轉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不适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本所作出不同意上市的決定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後,轉闆公司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轉闆申請。
第六章 附則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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