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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小區男子遊泳池溺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1:13:28

夏日炎炎

不少家長會帶着孩子去遊泳

每年暑假都是溺水事件的高發期

無論是在戶外下河玩耍

還是在專門的遊泳池

去年

成都一名年僅6歲的男童

就在小區遊泳池參加遊泳培訓期間

因現場教練及救生員均未能及時發現

而溺水身亡

遊泳池管理方、承包方、 實際經營者及保險公司

該對這場悲劇負責嗎?

各自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近日

成都中院 二審審結了這起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法院終審

依法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即除去相關方已先行賠付的37萬元外

判決某物業管理公司賠付141.35元

保險公司賠付50萬元

案件回顧 / 01

某物業管理公司是成都城區一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案涉遊泳池也在該公司物業服務管理範圍之内。2019年3月,物業管理公司與成都一體育場館管理公司簽訂遊泳池承包合同, 約定由後者承包案涉遊泳池,承包内容包括遊泳池經營、開辦遊泳培訓班,承包期内未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轉包,如發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等。

但之後,承包方卻又與張某簽訂遊泳池外委合同書, 約定由張某對外以承包方公司名義經營遊泳池。此外承包方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衆責任險, 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每人責任限額分别為100萬元、50萬元。

2020年7月19日下午,一男童的母親帶其至案涉遊泳池參加遊泳培訓班學習遊泳。在此期間,男童由淺水區至深水區遊泳而發生溺水,現場遊泳池教練及救生員未能及時發現,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後經查明,現場的教練及救生員二人均不具備遊泳教練員及救生員的職業資格。

事故發生後,物業管理公司 、承包方公司 及實際經營者張某 分别向受害方先行支付賠償款8萬元 、15萬 元 、14萬元 。因相關當事方協商處理無果,男童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等共同賠償81萬餘元。

法院審理 / 02

一審法院認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該案中,幼童作為年僅六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區遊泳池參加遊泳培訓班過程中發生溺水後死亡,應由教育機構 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 将所管遊泳池對外承包獲利,但其對遊泳池營業過程中是否具備足夠的安全保障條件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承包方 承包後又轉包給張某 ,且在經營中,救生人員及遊泳教練均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也未在深水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警戒标志,對幼童進行遊泳培訓時未能盡到足夠的監管,即未及時發現幼童進入深水區,之後施救也不及時,存在明顯過錯,二者應連帶擔責。因此酌定物業管理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承包方和張某連帶承擔90%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 雖以遊泳池未合法經營、存在違法轉包、無證經營且未配備合格救生安全員為由拒賠,但上述理由均未在免責條款中進行約定,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成都某小區男子遊泳池溺亡(成都一男童在小區遊泳培訓班溺亡)1

法院最終依法認定

男童死亡的損失金額

總計為801413.50元

物業管理公司因已先行支付8萬元,故還應再支付141.35元;

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内承擔50萬元賠償責任;

承包方及張某因已實際支付37萬元,超過還應支付的22餘萬元,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生命沒有如果

一次疏忽,就是天人永隔

為避免此類事故 本案承辦法官提示

❶注重事前防範

家長在選擇遊泳場所和教練時,應關注遊泳池的安全保障設施是否齊全,教練和救生人員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審慎把關;家長自己帶孩子遊泳時,要确保孩子随時在家長的視線範圍内,安全可控。

❷加強行業監管

在審理中,法院發現個别遊泳場館存在無證經營、安全意識淡薄、救生人員配備缺位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指遊泳場館管理亂象,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為此,成都高新法院積極向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行政機關落實遊泳場館等公共休閑娛樂場所的安全檢查工作責任,保障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特别是為青少年兒童安全遊泳保駕護航。

轉自: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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