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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泡水保險賠付标準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2 17:44:20

車子泡水保險賠付标準?目前,正值雨季,如果遭遇暴雨,車輛被淹後的損失保險公司賠嗎?怎麼賠?賠多少?人車等被折斷的樹枝砸中,誰應擔責?為此,記者采訪了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雁,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車子泡水保險賠付标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車子泡水保險賠付标準(車輛泡水後保險賠不賠)1

車子泡水保險賠付标準

目前,正值雨季,如果遭遇暴雨,車輛被淹後的損失保險公司賠嗎?怎麼賠?賠多少?人車等被折斷的樹枝砸中,誰應擔責?為此,記者采訪了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雁,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

問:行駛的車輛被淹後,如何理賠?

答:已經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内因暴雨産生的财産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和涉水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同時陳雁介紹,暴雨情況下,車輛涉水行駛導緻發動機損壞,通常系由暴雨與涉水行駛共同作用所緻,根據保險近因原則,暴雨是引發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況下,如無特殊約定,即使未購買涉水險,保險公司也可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兩種理賠均建立在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沒有二次啟動車輛的前提上,如果發生二次啟動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

問:停放車輛被淹,保險能理賠嗎?

答:如果車輛系在靜止的情況下被洪水泡壞的,由車損險賠償。

問:什麼是“二次啟動”?

答:如果車輛因泡水而熄火,駕駛人二次啟動車輛的,就屬于明顯人為操作不當的“二次打火”,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

因此,在事故發生後,要在第一時間拔出鑰匙、關閉車輛電路系統,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和救援隊,在等待救援期間,注意拍照留存證據,有條件的可以考慮在不啟動車輛發動機的情況下将車輛挂入空擋,人力推行至地勢較高處以避免損失擴大。

問:暴雨天被戶外廣告、折斷的樹枝砸中,誰應擔責?

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戶外廣告牌或林木的權屬主體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适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除非戶外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否則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發生此類事件,如當事人均無過錯,可按照公平原則合理地分擔責任。

問:暴雨導緻房屋外牆漏水誰應擔責?

答:《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當發現暴雨導緻房屋外牆漏水時,業主首先應查看《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看是否超過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的,應當由開發商承擔修複責任;開發商拒絕修複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複的,業主可以自行修複,修複的費用由開發商承擔。超過保修期的,因外牆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對外牆進行維修。

案例

合同免責條款未明确說明判保險公司賠償

2020年9月22日21時10分許,胡先生駕車從陸良北收費站方向向陸良縣沙林大道行駛,因當晚天降大暴雨,被水淹導緻車輛熄火受損。随後,胡先生向保險公司及交警部門報了案,之後維修汽車總共花費7.7萬餘元。事發後,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定損金額為9500元,他們願意在定損範圍内進行賠償。

因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胡先生将保險公司訴至陸良縣人民法院。陸良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原告車輛受損系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失屬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内容,辯解其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故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胡先生保險金額7.7萬餘元。

牆外樹木壓壞小區内車輛樹木所有人和小區物管都擔責

昆明市官渡區某小區住戶肖先生為了停車,向該小區物業公司繳納了車輛停車費。2020年7月1日,肖先生将車輛停放在小區内非固定停車位上。次日上午,小區外圍綠化帶裡一棵桉樹因持續降雨影響倒塌,導緻該小區圍牆傾倒,倒塌的樹和牆體砸中了肖先生的車輛,導緻車輛受損,維修車輛花費總計17950元。

由于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2020年9月,肖先生将昆明市官渡區水務局(以下簡稱水務局)、關上街道辦事處以及該小區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起訴三被告未盡到管理及安全保障的義務,要求三被告承擔由此産生的經濟損失。

對此,水務局認為,肖先生所遭受财産損失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件,且水務局已經通過政府采購将該區域綠化管養移交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街道辦認為,他們不是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也不是圍牆的所有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認為本案是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應當由車輛的保險人在其保險範圍内進行承擔,不足部分再由林木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來承擔。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降雨導緻樹木倒塌,不屬于不可抗力,而屬于意外事件。《侵權責任法》第十一章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水務局雖然将綠化管養工作交由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但是依然負有對受托管養公司履職的監督管理責任。本案中水務局應該承擔管理者責任,由于本案系意外事件,故法院判定水務局承擔6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對小區停車位負有管理職責,停車位圍牆附近也沒有警示标志,故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此,官渡法院一審判決,由水務局賠償損失10950元;物業公司賠償損失1825元。 本報記者 林舒佳

來源: 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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