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釋《民法典》新規則(164)
典型案例
魯先生因急用錢,将自己的混凝土攪拌機抵押給了A,并進行了抵押權登記,後又将該混凝土攪拌機質押給了B先生。魯先生不能全額償還到期債務後,A與B,誰能優先受償?
法律條文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财産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财産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确定清償順序。
法律由來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與此完全不同:“同一财産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法律釋義
1.抵押 與質押的區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産或汽車等非不動産為準。質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動産、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标的物的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3)擔保範圍有差别。抵押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範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4)登記手續不同。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擔保法〉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記。
2. 确定抵押與質押的受償順序的基本原則
公示在前,權利優先。
司法解釋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
第65條【動産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産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适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後情況來确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後确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定的精神,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9條第1款不再适用。
案例解析
上述案件,魯先生先抵押并辦理登記,然後才質押,将攪拌車交付給了B,根據上述法律規定,A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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