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随着周王室的逐漸衰亡以及各諸侯國的日漸強盛,周王室已經不再享有對諸侯們的實際控制權。
而在這時候的諸侯們眼中,周王室隻是一個在某些時候可以幫助他們增強自身勢力的工具,各國之間吞并争霸的戲碼已經正式開始上演。
正是在這樣的社會格局之下,由周王室一手建立起來的包括政治、文化、經濟等各方面的規章制度都被一一打破,授田制也由此取代井田制。
然而,随着時代再度發生變化,授田制也不可避免地被另一種新的制度取代,我國私有地權的現象也出現在曆史舞台之上。
1、社會生産力的進步導緻了井田制的消亡
在古代社會,廣大農民是一個國家的統治基礎,農業是國家的支柱性産業,農田則因此成為了統治者們謀取利益、控制農民們的有力武器。西周從建立初期便一直沿用從商朝就已經開始實施的井田制度,一種因将土地割成方塊而使其看起來酷似“井”字的土地制度,“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
在這種制度之下,全天下的土地都僅僅歸屬于周天子所有,農民隻不過是被暫時分配了使用權,隻能用來耕種,無法對土地進行買賣。
而在具體的耕種之時,農民不但需要繳納一定的賦稅和貢錢,同時多戶農民還要共同耕種一塊公田,收益皆歸貴族所有,農民的生活負擔不可謂不重。
而井田制之所以能夠在那個年代生存發展開來,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落後的生産力使廣大農民不得不聚集在一起進行勞動才能勉強維持生活。
然而,随着鐵犁牛耕以及一大批先進耕作工具的出現,一個人、一個家庭逐漸成為一個社會基本勞動單位,小農階層就此産生,為之後的中國由奴隸社會轉變為封建社會奠定了基礎。
在這種情況下,原先把一大批農民聚集在一起進行生産勞作的井田制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隻能不斷走向消亡的命運。
與此同時,早在井田制還盛行期間,許多貴族就已經在暗自耕作井田制外的土地以為自己創造更多的營收,這同樣對井田制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可以說,井田制的消失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時代的變化。
2、授田制适時恰當地登上了曆史舞台
當然,即便如此,此時的絕大部分土地仍然牢牢掌握在國家手裡,私有土地也僅僅隻是一小部分。為了在諸侯争霸的春秋戰國時代增強自身的實力以成為最後的勝利者,授田制應運而生。
與井田制相同,授田制也是國家将土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但與井田制不同的是,這時候農民們的耕作是以一家一戶為生産單位,國家在分配土地時也往往是以一戶一百畝為标準。
除此之外,國家還會将土地作為賞賜給那些有功的貴族和大臣,這其實也就是商鞅變法當中的軍公爵制度。甚至可以說,在商鞅變法當中,廢除井田制這一落後的土地制度就是其它一切變革的基礎。
在授田制當中,商鞅确立了諸多原則和條例來保障它的正常實施。首先,國家所有土地的歸屬權歸屬于秦王一人,這不僅是因為皇帝本身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同時也能夠更方便地管理全國土地,畢竟誰都怕秦王。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土地并不允許被私人買賣,但租賃出去卻是可以的,這其實也就是一次使用權的轉換。
其次則是固定稅收制度,按照田畝計征納稅,減輕了貴族與農民之間存在的納稅不平等現象和農民本身就具有的沉重負擔。
從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們的生産積極性。再其次就是前文所提到的軍公爵制度,将土地作為一種獎賞分發出去,這能夠直接提升秦國士兵們的戰鬥能力,從而造就了秦國虎狼之師的威名。
最後,商鞅對全國人口的流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他不僅将全國的人口情況登記在冊,同時還極大限制了人口遷移現象,“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之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也就是說,一個普通人想從一個地方到達另一個地方基本上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這樣一來,農民們自然被束縛在了土地之上,一生都隻能固定在一個地方耕種勞作,授田制的實施因此更有保障。
雖然最後商鞅身死,但他所發動的變法卻并未消失,而是繼續在秦國内部實施。而授田制也伴随秦朝的建立和滅亡、漢朝的建立和滅亡、西晉的建立和滅亡,前後經過幾百年後才又被另一種新的制度所取代。
1、土地兼并始終是一個無法消除的問題
在中國古代社會當中,土地兼并一直是一個讓幾乎所有曆代王朝統治者都無比揪心的問題。除了宋朝,因為宋朝的國情确實有點不一樣。前文說到,雖然土地并不被允許買賣,但卻能夠租賃出去,這就為土地兼并的出現提供了可能性。
更何況,漢朝與西晉初年更是不允許土地買賣。大地主通過将自己手中的土地租賃給農民的方式,将農民變為獨屬于自己的勞動力。若是在政治清明、風調雨順的年代,農民和地主之間尚且還能維持住單純的交易關系。
然而,若是碰到突發意外或者地主刻意使壞的情況,農民就會變得無法償還起地主第一年的租金而在第二年不得不償還更多。如此循環累積,農民就變得負債累累卻仍必須為地主日夜勞作了,以至于最後無法生存。
即便是在授田制的實施下,農民可以從國家那裡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但地主仍然可以通過一系列手段來迫使他們無法償還起租金或者稅賦,最後還是隻能乖乖到他們手上打苦工,一輩子被剝削壓迫。
雖然漢朝統治者曾經也出台過相關措施來限制地主所能擁有的土地數量,如東漢時期的師丹就曾發布過的“吏民田皆不得過三十頃”這樣的政策。然而,在封建社會當中,地主本身就是統治階級的一部分。
政府頒布這些措施,實際上就相當于是在自己反對自己,所以這些政策大多都在發布一小段時間後便被迫收回,土地兼并根本無法被消除,最後受苦受難那的還是隻有廣大農民。
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民與地主之間便逐漸形成了依附關系,地主需要農民來勞作以獲取利益,農民則需要地主給予土地來生存。
農民們的人身自由自然也在這樣的關系當中受到了嚴格限制,以至于逐漸成為豪強大族們的家奴。
而那些不願意或者沒有機會附身于豪強大族們的農民則隻有相繼流離失所,成為社會當中的不穩定因素,地方性叛亂的發生也就變得頗為尋常,這也是為什麼在東漢末年和西晉末年,會出現大族林立局面的重要原因。
當然,無論是授田制還是其後的均田制,又或是再之後的什麼土地制度,其實都會引發土地兼并的現象,畢竟社會性質就擺在那裡,這是必然的事情。
2、稅賦的越發沉重激起了農民心中的不滿
縱觀曆代王朝,減輕稅負一直都是上層統治者降低農民負擔的重要舉措。這項政策在現在看來雖然稀松平常,但在以小農經濟為主導的古代,下達這一命令無疑是需要極大的勇氣的。
相對應的,當農民們所需要繳納的賦稅變少時,他們的生産積極性也會極大提高,從而創造出一個又一個不同時代的盛世。
而在授田制當中,承接前文所提到的農民與地主之間的關系,地主不僅可以憑借自身的特權以達到少繳納賦稅的目的,同時還可以将剩下的所需繳納的賦稅轉移到農民身上,從而使自己達到一種幾乎完全置身事外的境地。
若是在政治清明時期,也就是上面說到的減輕稅負的時期,農民尚且還能承受住負擔,甚至還可以稍有盈餘。
可若是碰上橫征暴斂的時候,他們本就已經遭受到極大磨損的的肩膀可就再也經受不住打擊了,最後還是隻能出現上文所提到的農民大量流失失所的情況。
在秦朝時期,由于早期的商鞅變法,更是導緻了嚴刑峻法的情況,這無疑再度加重了農民們的生活負擔,最終加速了秦朝的滅亡。
三、總結總的來說,授田制的終結,既有封建社會的制度問題,也有其本身就存在的一系列弊端。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之下,人們其實是無法創造出一套完美的制度的,隻能最大限度地緩解當時所急需解決的社會矛盾,然後在長時間的維持之後,最終看着它消亡,并用一種新的制度去替代它。
私有地權,其實簡要來說就是當時的國家針對土地兼并現象的無奈态度,但同時也存在想要收繳更多稅賦的心理。在授田制下,私有地權地出現成了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并伴随着授田制的越發衰亡變得越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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