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私家車已經基本是每家每戶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了。在購車時經常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争議,而标配兩把鑰匙的新車,付款後交車時卻被告知另一把鑰匙不能交付,4S店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欺詐行為,進行退一賠三的懲罰。
一、另一把鑰匙缺失下落不明是否影響到簽訂買車合同?
标配鑰匙是否齊全缺失下落不明,關系到對車輛品質、車輛安全、車輛定位,更重要是關系到人身安全、财産安全等方方面面的考量和判斷,足以對是否簽訂購車合同産生重大決定性影響,足以影響到車輛的财産安全。如果買新車時4S店告知僅給一把車鑰匙而另一把鑰匙下落不明,任何人是絕對不會簽合同購買。全國屢見不鮮用鑰匙盜取車輛的案件。
二、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
1、簽合同時告知兩把鑰匙齊全,隐瞞另一把車鑰匙下落不明的事實,是典型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是指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情形,屬于消極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及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定和挑選”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欺詐行為在法律上分為積極欺詐與消極欺詐兩種情形。積極欺詐是指欺詐者以積極的言辭,提供虛假情況,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消極欺詐是指行為人具有告知的義務,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瞞,緻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4S店簽賣車合同時告知兩把鑰匙齊全,隐瞞未如實告知隻有一把鑰匙而另一把下落不明的事實;還有不少品牌4S店擅長編造稱店裡規定先給一把鑰匙,另一把鑰匙車上号牌後再給;等車主上好車牌要另一把車鑰匙時,又以其他理由推脫。
2、對車輛而言,鑰匙有至高重要性。
(1)另一把鑰匙在外遊蕩緻使使用人處在危險境界,随時産生人身安全被侵害和合法财産被偷盜滅失的危險境地。隻給一把鑰匙如丢失或被盜,将産生車輛不能使用的惡劣後果。
(2)汽車的鑰匙具有極特别的意義和作用,是汽車主要和重要部件。衆所周知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誰持有車鑰匙誰就是車主,至少是受車主委托。任何人隻要持有車鑰匙,就可以車主(或車主委托的)身份,堂而皇之将汽車開走而不會受到任何懷疑或質疑。因此,另一把鑰匙下落不明,屬于汽車銷售的重大缺陷,該車當屬不具備出售條件。
(3)購買商品尤其是新車而不是二手車,理應獲得安全可靠的産品,誠實滿意的服務。但一把鑰匙下落不明行為卻導緻不但不方便生活反而讓人心驚膽戰。任何正常人,如果買新車時知道僅給一把車鑰匙而另一把下落不明是絕對不會購買。
(4)鑰匙在不同場景有不同的意義。對車輛而言,鑰匙具有超過發動機的重要性。因為鑰匙才能啟動發動機而發動機啟動不了鑰匙。
(5)鑰匙上同時具有一隻金屬鑰匙可開車、按鈕電子遙控可開車的雙重功能,更換電腦系統不會阻止用流落在外的另一把原裝鑰匙上的金屬鑰匙開走車,再匹配10把鑰匙也不能阻止用流落在外的另一把原裝鑰匙的按鈕電子遙控開走車。況且是買新車非二手車,豈能容忍将新車的四個門鎖拆掉及中控台拆掉進行維修更換,變成二手車。
因此,标配鑰匙是否齊全缺失,關系到對車輛品質、車輛安全、車輛定位,更重要是關系到人身安全、财産安全等方方面面的考量和判斷,足以對購車決定産生重大影響。全國屢見不鮮用鑰匙盜取車輛的案件。
三、《消法》三倍賠償是對欺詐行為的強制懲罰性條款,與購買者損失大小并無必然關系
公法上具有懲治、威懾功能,核心是懲罰欺詐。一方面,立法明确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裁判者不能也不應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具體衡量,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即使判決結果明顯超出一般人能夠接受的程度,裁判者也不能以公平為由自由裁量,假意實現所謂的“公平”。另一方面,在欺詐銷售的案件中,法院應該嚴格按照立法者的立場、立法本意、法律條文原文依法裁判,将懲罰性賠償落到實處,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誠信。懲罰性賠償無疑具有積極作用,是國家設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不能适用民法的公平原則。法律賦于銷售者更嚴苛的責任,賦于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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