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結果犯,無結果則無犯罪。具體言之,在肇事者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前提下,要求①1人以上死亡或者②3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 6種情形之一:A.酒後、吸毒後駕車;B.無駕駛資格;C.明知車況不良;D.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E.嚴重超載;F.逃逸。
本罪的主體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其他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請注意:這裡不成立共犯,隻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該罪的加重處罰情形(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換言之,逃逸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請注意,“因逃逸緻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在逃逸之前就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後逃逸過程中過失緻死的其他人。這樣認定,符合罪刑相适應原則。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共犯論處。請注意:這裡的共犯隻針對“因逃逸緻人死亡”這一種情形。亦即,單純的緻人死傷(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緻人死傷後單純的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都不能成立共犯,隻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結果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故意犯、具體的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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