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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筆錄有哪些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08:20:05

談話筆錄有哪些内容?在審查調查中,有的同志認為談話筆錄很容易制作,都是采取一問一答的形式,談話人問什麼、談話對象答什麼、記錄員再按照談話的情況如實記錄就行了看似簡單的,其實不然,易做不代表能做好如何做好筆錄是一門基礎功課,也是一門需要久經打磨的技術活筆者根據相關規定和實踐經驗,對如何做好筆錄,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對實踐有所幫助,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談話筆錄有哪些内容?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談話筆錄有哪些内容(如何做好談話筆錄)1

談話筆錄有哪些内容

在審查調查中,有的同志認為談話筆錄很容易制作,都是采取一問一答的形式,談話人問什麼、談話對象答什麼、記錄員再按照談話的情況如實記錄就行了。看似簡單的,其實不然,易做不代表能做好。如何做好筆錄是一門基礎功課,也是一門需要久經打磨的技術活。筆者根據相關規定和實踐經驗,對如何做好筆錄,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對實踐有所幫助。

與誰談:确定談話範圍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工作,不是想談什麼就談什麼,也不是誰想談就談,更不能想跟談就跟誰談。

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四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為:(一)黨組織和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不受理的範圍為:(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内容的。也就是在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内,對違反六項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可以談、對涉嫌違法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可以談,對受理範圍之外的則要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或告知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根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起草談話函詢報批請示,拟訂談話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後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這些規定要求紀檢監察幹部不得擅自擴大談話範圍,開展談話之前前要制定談話工作方案,并經審批同意後才能開展談話筆錄工作。

筆者認為,在控告範圍内的事情可以談,初核組或審查調查組對問題線索以及相關證據進行全面分析研判,在分析研判的基礎上,鎖定需要談話或詢問對象的範圍,在制定談話工作方案預案時,明确談話人員的主次之分,明晰談話目的,大膽設疑、小心求證,在列好談話提綱的基礎上,必要時進行模拟談話,巧妙設置提問。

怎麼談:确定談話對象适用的文書

談話對象以什麼樣的身份接受談話,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根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之規定,核查組經批準可以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立案後,審查調查組經審批後進行談話、訊問和詢問等措施。同時,根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中,經審批後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訊問和詢問等措施。

有的同志在搜集言詞類證據過程中,尤其對立案調查的涉嫌公職犯罪類案件,對證人使用的法律文書不正确,導緻言詞證據在合規性上存在一定瑕疵,在呈堂對簿時往往成為調查對象辯護律師辯駁的口實。而這種情況往往就是在談話之前沒有使用正确的談話文書所造成的。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明确規定,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對陳述性言詞證據的收集主要有談話、訊問和詢問三種不同的調查措施,針對不同的談話對象則應适用不同的筆錄文書,這就要求在談話審批階段就應做好适用措施及文書的區分工作。

筆者認為,根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立案後,依法進行談話的使用談話筆錄文書。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後,依法進行訊問的使用訊問筆錄文書。涉及違紀違法類案件,在初核階段,對紀檢監察對象和其他涉案人員的談話使用談話筆錄文書,與被害人使用詢問文書;與證人談話即可使用談話文書也可使用訊問文書,但在立案後,對證人、被害人談話應明确使用詢問筆錄文書,對審查對象可繼續使用談話筆錄文書。涉及違法或既違紀又違紀違法類案件,與證人、被害人談話自始至終使用詢問筆錄文書。

記什麼:圍繞違紀違法要素進行記錄

筆錄是言詞類證據的中使用最多的載體,是鞏固證據鍊條的重要方式,作為證據就應發揮證據的作用。

在初步核實和立案後的審查調查中,我們都會搜集言詞類證據。在陳述性言詞證據中,無論是被審查調查對象的陳述,還是證人的陳述,用到最多的方式方法是通過筆錄固定證據。但是有的筆錄,問啥說啥、什麼都記,這樣的筆錄就是一份平淡無奇的流水賬;有的筆錄,讓人觀後感覺用處不大,對于同一個問題或情況,記的不詳不細還需要再次補充記錄,影響辦案節奏。

筆錄最能體現談話人員與談話對象鬥智鬥勇的過程,反映談話對象的心理變化。無論是書證、物證、言證以及其他類證據,都需要與談話對象通過筆錄來固定證據。在高質量的案卷中,物證與筆錄之間、筆錄與筆錄之間、筆錄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是緊密關聯的,基于證據鍊的完整性,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對突破案件是一個整體的,邏輯關系嚴密,做到嚴絲合縫、環環相扣,存在的突出矛盾能逐一排除,做到相互印證。

筆者認為,合格的筆錄應當粗略得當,圍繞違紀違法要素進行記錄。對一般性問題、不影響案件的次要情形,可以記錄大概的内容;對反映違紀違法核心問題的情況,就需要按照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等要素則進行詳細記錄,關于這些内容的細枝末節都要記錄齊全,必要時對物件特征單獨提問,進行細緻的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在記錄内容中,非常有必要記錄審查調查對象違紀違法的深層次緣由,探究其違紀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

怎麼記:談之有效、記之有用

提高辦案質量,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筆錄就是體現紀檢監察辦案質量高低的驗金石。

細節決定成敗,評判一個案件質量,不僅僅是看案卷的呈批手續、辦案程序是否完備齊全,更重要的是看案卷随附筆錄的質量高低,從筆錄的細節中就可以看出辦案人員的能力水平。談話筆錄工作是苦力活、腦力活,既要動腦、又要有耐心,校對筆錄則是談話過程中最為基礎的工作。開展談話、記寫筆錄,大多談話工作持續時間較長,動辄二三個小時,有的甚至需要六七個小時才能有所突破,記錄人員記寫打字過程漫長,容易出現漏字或者錯别字的現象,在校對中容易“犯迷糊”,有的校對了好幾次,竟一時半會察覺不出來,陷入“當局者迷”的誤區。

筆者認為,關于時間的表述,尤其對于時間較為久遠的事件,可以用春節前、三月左右的一天、2009年夏天、2010年下半年等表示時間概念的詞語,以防止筆錄上的時間與物證等其他證據時間上出現不一緻。對于哪些一開口就提到某年某月某天的,甚至精确小時分鐘的記錄一定要謹慎對待、認真甄别,防止被審查調查人以時間錯誤為由進行翻供。具體時間可以記錄“因時間久遠,記不清了,以組織調查為準。”

在某個事件的表述中,禁用我猜、大概、好像是、也許、差不多、印象中、差不多、等模棱兩可的詞語,這些詞語在呈堂對證時,往往會被對方律師重點針對,這樣的筆錄證據效力會大打折扣,對于重要事件的定性可以說是緻命傷。

對于不同筆錄中,對同一問題多次供述不一緻的,要求談話對象說明應以哪一次為準,并說明理由;在談話筆錄中也要客觀反映談話的如廁、就餐、長時間思考等實際情況,對這些情況進行記錄。

作者:宜川縣紀委監委第1紀檢監察室 副主任 鄭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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