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豐台法院獲悉,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施華洛世奇公司”)以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為由,将北京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經一審判決,獲賠49.8萬元。
施華洛世奇公司表示,公司成立于1895年,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仿水晶制造商。該公司分别于1986年12月1日、1988年5月28日申請了“SWAROVSKI”和“天鵝”商标,并于1987年8月10日及1989年4月20日獲得注冊,兩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類的“金銀珠寶飾品及其仿制品”等商品上,至今有效。自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公司對涉案兩商标進行了持續、大量的使用和宣傳,目前已經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且涉案兩商标已多次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标。
并表示,在2000年,施華洛世奇公司推出了Iconic Swan“經典天鵝系列”的首飾産品,該系列産品延續了施華洛世奇天鵝标識的設計理念和風格,設計本身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和識别性,加上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經典天鵝系列産生了廣泛影響,與該公司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
該公司表示,北京某商貿公司通過網上平台開設的網店中,其中三款胸針、耳釘、項鍊商品上有“SWAROVSKI”标識,并且所有涉案商品均使用與經典天鵝造型近似的形狀,涉案産品的正面除了喙部均鑲嵌了仿水晶,反面整體采用了金屬材質,顔色分别有黑色和銀色,且也具有單天鵝、雙天鵝的使用方式,無論從外形、翅膀角度分辨,該種使用方式與施華洛世奇公司的經典天鵝産品一緻。
故認為北京某商貿公司侵權故意明顯,将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要求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公證費、國家圖書館資料檢索費、申請财産保全保函費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0萬餘元。
北京某商貿公司辯稱,自己公司沒有生産涉案商品,銷售的涉案産品是從零售商或其他電商商戶處購買,系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不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
并表示,自己公司銷售的胸針進貨價為每個23元,耳釘進貨價為每個15元至24.44元,項鍊進貨價每個為27.5至45.5元,銷售的涉案商品與施華洛世奇公司的圖形商标相比,粗糙而簡單,不構成相同或近似,而且雙方銷售的飾品在價格、形狀方面差異較大,故認為商貿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另外該公司認為,自己銷售涉案商品的實際獲利是10.4萬餘元,施華洛世奇公司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過高部分費用并非制止侵權的合理性、必要性開支。
經法院審理認為,施華洛世奇公司及北京某商貿公司均以經營首飾為主營業務,且此案争議商品亦同為首飾、飾品,雙方存在競争關系,且施華洛世奇公司涉案2種商标的注冊人,故施華洛世奇公司有權提起該案訴訟。
法院認為,涉案被訴侵權商品系首飾品,與施華洛世奇公司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部分涉案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SWAROVSKI”标識與施華洛世奇公司注冊商标相同,屬于侵害該注冊商标的侵權商品。
而對于天鵝系列商标,法院認為,該注冊商标的典型特征是天鵝造型的尾部呈現為逐漸變淺至無的形式。從施華洛世奇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該商标标識主要使用在其商品包裝、廣告宣傳中。雖然施華洛世奇公司主張其将天鵝形狀作為商品形狀使用,系平面商标的立體化使用,但是,将施華洛世奇公司的天鵝形狀飾品與該注冊商标相比,前者存在不同顔色,但未體現尾部逐漸變淺至無這一特征。
因此,施華洛世奇公司的天鵝形狀飾品不屬于對該注冊商标的立體化使用。所有涉案被訴侵權商品均為立體的類似天鵝的造型,但也僅是存在不同顔色,也未體現尾部逐漸變淺至無這一特征,與天鵝系列注冊商标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不屬于侵害該注冊商标的侵權商品。
故認定北京某商貿公司在網上店鋪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施華洛世奇公司“SWAROVSKI”注冊商标專用權。
關于不正當競争方面,法院認為,施華洛世奇公司主張其“Iconic Swan”經典天鵝首飾産品應當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予以保護,涉案被訴侵權商品使用了施華洛世奇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故北京某商貿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最終北京豐台法院判決北京某商貿公司賠償施華洛世奇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9.8萬元。
文/王浩雄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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