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認定方法?随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通訊應用軟件早已成為我們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來,相關電子數據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廣泛運用北京順義法院11月4日通報,近兩年他們審結的商事案件中,超過67%的案件存在電子數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電子證據的認定方法?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随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通訊應用軟件早已成為我們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來,相關電子數據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廣泛運用。北京順義法院11月4日通報,近兩年他們審結的商事案件中,超過67%的案件存在電子數據。
根據最高法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支付寶等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很多人都覺得,微信截個屏、通話錄個音,挺容易操作的,實際上當事人對此類證據的舉證往往存在一些誤區。
微信聊天記錄要完整
截圖不可“斷章取義”
法院審理的一起欠款糾紛中,周某與雷某合夥倒賣二手車,雙方各出一部分錢購買車輛後,雷某将車開走并自行售出。周某起訴說,車賣了之後,雷某隻轉給他2000元,請求判令雷某償還8500元。
因雙方從未簽訂過書面協議,關于合夥倒賣車輛均是通過電話以及微信溝通,所以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以及通話錄音,而微信聊天記錄并不完整。
北京順義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琬萱介紹,為查明全部案件事實,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審中登錄微信,按照時間順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話錄音。 “經過核實全部的證據,顯示周某在多次催要剩餘欠款的過程中,曾主動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給1500元,隻給7000元就可以。最終法院判決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提示,合夥做生意,還是要簽訂書面協議,以免陷入“口說無憑”的尴尬境地。此案中,周某保留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索要欠款的錄音,是正确做法,但舉證時需要提交證據原件,且證據原件必須真實且完整,不可“斷章取義”。
王琬萱表示:“就微信聊天證據來說,原件是指登錄微信後顯示的聊天記錄,對于聊天記錄的截屏不屬于法律意義上‘原件’的範疇。 因此如為将來訴訟需要,不能僅保留聊天記錄的截圖,之後删除聊天記錄,而是應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備證據效力。”
借條隻寫化名?
可通過支付寶實名信息确認身份
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例中,高某與盧某是老鄉,五年前一同來京打工,平時互稱對方的小名“小美”“小安”。盧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給高某寫了一張借條,但借條上寫的是二人小名,也沒有寫明身份證号。即使在法官提示下,提交了支付寶轉賬記錄,但顯示的是昵稱,也沒有顯示盧某的全名。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向支付寶運營商發送了協助查詢函,調取支付寶收款方的實名認證信息。 實名認證信息顯示,接收高某轉賬的收款人就是盧某。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王琬萱說。
法官提示,公民個人向他人出借款項時,一定要讓借款人出示身份證原件,之後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證的複印件,并要求借款人書寫借條。借條中一定要寫清楚借貸雙方與身份證一緻的姓名全稱、身份證号碼,并同時書寫借款金額的大寫和小寫數字 ,且借款金額的大小寫數字之間不要出現空格以及斷行。
“借款的給付最好通過銀行、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完成,且在備注中寫明是借款。”王琬萱表示:“無論雙方在借款之前溝通得多好,之後的情況變化雙方都無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單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數據
舉證倒置支持員工訴求
審判實踐也反映了企業員工個人舉證難的問題。小王在物流公司從事運輸工作,派送單都是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個月一覆蓋。去年公司倒閉,欠小王運費16萬多元沒有支付。起訴後,物流公司不認可小王提交的運費明細表,又不能提交平台查詢的數據信息。最後,法院認為物流公司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判決支持了小王的訴求。
“遵循電子證據的特有規律,綜合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北京順義法院民二庭庭長牛佳雯分析:“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原則上應根據當事人接近證據的能力及誠實信用原則來分配,并賦予平台方相對更高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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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舉證詳細攻略
法院提示,當事人提交電子證據的,建議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内容進行固定,并将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存儲載體——比如U 盤、光盤,編号後提交法院。具體該如何舉證呢?
提供微信、支付寶記錄 作為證據的,建議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包括本人及對方。
電子證據中包含音頻 的,建議提交與音頻内容一緻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簡略,可在重點内容部分用黑體字進行凸顯。
電子證據包含視頻 的,建議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存儲載體,該載體應可以在一般播放設備上正常打開。
電子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 的,建議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圖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還原現場的,需彩色打印。
展示電子證據的設備 由當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設備主要有電腦、投影儀、音響等。
法院還建議,由于訴訟周期不确定,原始載體可能遭受數據丢失或删除等風險,在準備訴訟材料時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證據的公證 。通訊雙方身份存在争議,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調取。
總台央廣記者/孫瑩
來源: 中央廣電總台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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