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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監察工作的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8 07:28:24

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監察工作的原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瑤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強調,紀檢監察隊伍權力很大,責任很重,是監督别人的,更要受到嚴格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在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上作表率,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監察工作的原則?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監察工作的原則(嚴格執行監察法實施條例)1

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監察工作的原則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瑤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強調,紀檢監察隊伍權力很大,責任很重,是監督别人的,更要受到嚴格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在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上作表率,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

随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監察機關監督範圍擴大了、措施手段豐富了,社會關注度高了,對自身建設也提出更高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利于進一步明确監察機關的權力邊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内部監督制約制度,确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做到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

——加強規範化、專業化建設指導,嚴格權限、規則、程序,确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既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關鍵所在。随着監察實踐的深入,監察幹部肩上的責任更重,面臨的考驗也更加嚴峻,迫切需要規範監察權運行、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

黨的十九大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出台,從制度層面加強了對監察權限和程序的規範。《條例》作為健全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内容,适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範化、專業化建設予以指導,充分彰顯了監察機關刀刃向内,把自身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高度自覺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條例》共九章、二百八十七條,與監察法各章逐一對應,字裡行間體現着加強對監察機關的監督制約,确保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比如,第一章“總則”,明确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将監察機關與執法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具體化;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細化監察監督的内容、渠道和方式,明确調查職務違法犯罪的具體範圍;第三章“監察範圍和管轄”,明确監察法規定的互涉案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具體内涵;第七章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等等。

監察機關是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應當加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規範化建設,嚴格按規定對監察措施進行審批和監管,依照法定的範圍、程序和期限采取相關措施。《條例》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進一步明确各項監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如逐一詳細列明采取留置措施的具體情形;分别規定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證據标準,明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每條規定都盯住人看住事,對可能出現的管理漏洞、監督盲區、權力風險點精确制導,為監察執法權戴上“緊箍”,體現了全程管控、從嚴把關的理念,确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構建嚴密監督機制,提升監察機關接受各方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有權必受監督,用權不可任性。紀檢監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紀檢監察幹部也不具備天然的免疫力,必須讓權力在監督下運行。

黨的領導職責中必然包含監督職責,黨組織對監察機關的監督是第一位的監督。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從審議通過監察法,到依法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再到前不久頒布監察官法,監察體制改革始終堅持正确政治方向,旗幟鮮明地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在起草制定過程中,《條例》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立規全過程,落實到制度設計各方面。

《條例》在“總則”部分就開宗明義,“堅持中國共産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并進一步明确,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監察委員會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黨組織加強對監委的管理和監督是題中之義。監察法用法律形式把監察機關系統内上下級之間的領導體制固定下來,《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專設“領導體制”一節,明确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雙重領導下工作,确保實現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條例》第七章還進一步完善了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的義務。該章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圍繞監察法中人大監督部分,從具體形式和操作要求上予以明确。如,規定由各級監委主任報告專項工作;對本級人大常委會反饋的審議意見要按照要求書面報告辦理情況;還對質詢案的答複作出規範。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利于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條例》建立健全了監察工作信息發布機制,明确各級監察機關應當通過互聯網政務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及時準确公開監察法規、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案件調查信息、檢舉控告信息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将接受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設定為義務,督促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動接受監督。

——嚴格規範内部管理,強化自我監督,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隊伍。

強調,紀檢監察幹部要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這一要求在《條例》中作了明确規定。

作為一部全面系統規範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進一步規範監察機關内部管理,為建設一支讓黨放心、人民滿意的監察隊伍設立了一系列自我監督制度,包括嚴格人員準入,案件質量評查,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幹預報告登記備案,辦案質量責任制等。

幹部是隊伍建設的細胞,隻有幹部過硬,隊伍才能變強,工作才能高質量。《條例》從源頭上打牢自我監督的基礎,規定“監察機關實行嚴格的人員準入制度,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監察人員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這是對監察法規定的“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明确了監察人員的準入标準。

監察法對監察人員在守法義務和業務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針對這一要求,《條例》也作出細化完善。

《條例》要求上級監察機關通過專項檢查、業務考評、開展複查等方式,強化對下級監察機關及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紀守法情況的監督;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對監察人員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以提高政治能力,增強業務本領,并強調監察機關在履職中應當依法保護企業産權和自主經營權。

責任追究是監督管理的應有之義。為強化對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管理,《條例》還從監察機關維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紀律、監察人員履行職責等方面,明确了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并規定了國家賠償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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