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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墓葬統計資料考察兩周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遷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8 02:57:06

從墓葬統計資料考察兩周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遷?内容提要:兩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以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貴族接納到禮器使用範疇中,她們又依據其配偶身份之尊卑而使用相應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等級差異是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的最大特征,女性的參與也從物質層面體現了周文化禮樂制度倫理化的一面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婦、士之妻依據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因為同樣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銅禮樂器随葬組合層階方面也和正妻間存在着一個必然的等差考古資料不僅印證了文獻中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相關記述,同時也補足了文獻中有關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遷的一些空白許多制度的變遷都是從女性墓葬開始的,表現了女性貴族是兩周禮制社會中最活躍的階層,這一特征在低等級女性貴族墓葬上有更突出的表現東周後期夫婦合葬墓雙方對一套青銅禮樂器的共同擁有,從物質層面體現财産所有制的變遷,同時也顯示了社會基本構成已經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轉換,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從墓葬統計資料考察兩周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遷?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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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墓葬統計資料考察兩周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遷

内容提要:兩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以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貴族接納到禮器使用範疇中,她們又依據其配偶身份之尊卑而使用相應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等級差異是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的最大特征,女性的參與也從物質層面體現了周文化禮樂制度倫理化的一面。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婦、士之妻依據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因為同樣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銅禮樂器随葬組合層階方面也和正妻間存在着一個必然的等差。考古資料不僅印證了文獻中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相關記述,同時也補足了文獻中有關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遷的一些空白。許多制度的變遷都是從女性墓葬開始的,表現了女性貴族是兩周禮制社會中最活躍的階層,這一特征在低等級女性貴族墓葬上有更突出的表現。東周後期夫婦合葬墓雙方對一套青銅禮樂器的共同擁有,從物質層面體現财産所有制的變遷,同時也顯示了社會基本構成已經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轉換。

項目成果:2015年度河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從考古發掘墓葬資料研究東周轉型期社會形态與等級關系”(152400410637)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楊文勝,男,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副院長、研究館員,主要從事商周考古和先秦史研究。孫虎成,男,河南省博物院文博館員,主要從事藝術史研究。

殷商時代,女性特别是上層女性貴族仍然擁有母系氏族社會的餘威。周王朝建立後,随着生産力的發展,生産方式的轉變,女性原有的社會地位逐漸衰落,特别是西周中期後伴随周禮的逐步完善,女性貴族的社會身份與地位已和男性貴族間産生了等級差異。女性在政治社會中的一切權力均被剝奪,表現在墓葬發掘資料上就是女性貴族已徹底失去了部分青銅禮器的使用權,這也意味着她們失去“禮”方面的權力,高等級貴族女性隻有使用一些特殊的非禮器器物來顯示其特殊的地位和财富。祭禮中女性祖先從屬于男性祖先,也已經失去了殷商時期所擁有的獨立身份與較高的祭祀規格。女性社會等級與身份在“殷商革命”中的變遷深刻影響着後世[1]。

在社會轉型期的東周時期,女性社會身份等級更是波瀾變化。春秋早期貴族女性的随葬器物層階依然與男性貴族存在一個明顯的等差。到了春秋中期,随着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的完善,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有了明顯的提高。女性從形式上獲得了與男性較為平等的權力和地位,但是這種權力和地位的提升極其表面化,其實質是女性依附于男性和家族,将自身作為男性身份等級制度和體系的補充,融入周禮的等級和秩序中。由于兩周女性貴族是通過婚姻将自身依附于男性貴族禮制體系之上而獲取相應的社會身份,而周代禮制中男性貴族間存在着等級差異,因而也就決定了女性貴族間身份地位也有着高低貴賤之别。本文拟在分析具有強烈等級個性的随葬青銅禮樂器的基礎上,考察兩周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及變化。

一、兩周女性貴族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特征及變化

(一)西周時期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特征

西周青銅禮樂器墓葬中墓主性别為女性的墓葬較少,有晉侯墓地中的夫人墓[2],西周中期應國墓地M85墓主應是異穴合葬墓M84(諸侯)的夫人[3]。另外張家坡墓地西周早期M163和M215墓主女性身份亦能夠确認,M163墓中還出土有編鐘3件,值得重視[4]。這些墓葬多遭盜擾,因而利用這些墓葬資料時多有限制。

筆者曾對各女性貴族墓出土器物情況列表,系統分析墓葬出土器物組合[1],發現西周時期随着周禮的逐漸形成和确立,女性的地位開始逐步下降。西周早期女性貴族墓和男性貴族墓在随葬器物組合上差異不大,女性貴族延續了商代較高的社會地位,本階段三座墓主為女性的墓葬中,晉侯墓地M113夫人墓内出土了西周中期晚段後僅出土于諸侯等級墓的甗、卣等。另外,即使是當時高等級男性貴族墓葬亦較少随葬的青銅樂器編鐘在1983年張家坡M163中也有出土。以随葬器物層階的高低和現實擁有社會權力成正比的關系看,這時的貴族婦女可能還享有不低的社會權力。

西周中期後晉侯墓地的夫人墓随葬青銅禮樂器器物總量明顯減少,用鼎數量方面表現尤為突出,像西周中期的M92出土青銅禮樂器總數隻有8件,其數量僅與遭遇盜擾的早期夫人墓M113中鼎的出土數量持平,而M92中用鼎數量更是僅為兩件,也開始和同組晉侯墓間産生一定的差别。在禮器種類上夫人墓也較晉侯墓少,結合用鼎數量上與晉侯墓間的層階差異,表現出晉侯夫人地位開始與晉侯出現差距。西周中期正是西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形成的起始期和關鍵期,不難推知在這一時期随着周禮完成,伴随着周人社會形态的一系列轉變,女性社會地位也發生了改變,她們不再擁有西周前期那種不低于男性貴族的地位,也不再能夠自由使用各種青銅禮樂器,不得不接受來自周禮的種種約束和限制。西周中期後女性貴族亦失去了對青銅編鐘、部分酒器等的使用權,這就意味着她們失去了對部分禮儀的參與,從而說明她們在現實社會中地位的降低。

從對墓葬資料的分析發現,可能是因墓主性别不好判定等諸多原因,西周時期諸侯夫人以外的女性貴族墓葬較少,但筆者認為更重要的原因應該是等級差異造成,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顯示,西周中期前諸侯夫人擁有和諸侯相近的器物組合,有着較高的社會身份,與其他等級女性保持有較大的等級差,低等級女性貴族被排斥在禮器使用範疇之外。西周中期後諸侯夫人身份地位随女性身份的跌落,和男性配偶相比,在随葬器物組合上失去了對一些禮樂器的使用權,但和其他等級女性相比較還具有較大的等級差。

(二)春秋早期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特征

春秋早期能夠确認墓主為女性的有晉侯墓地M102,虢國墓地M2012、M2013、M2006[5]及上馬墓地M1283、M1288[6]。我們對6座墓葬及其異穴合葬配偶墓出土器物情況進行了系統分析,發現這時女性貴族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情況延續了西周晚期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重要性下降的趨勢,與同等級身份男性貴族墓葬随葬器物組合相比較,存在十分明顯的層階差異。

1.諸侯配偶等級墓

墓葬中能通過銘文辨明墓主身份為諸侯夫人的有晉侯墓地M102、虢國墓地M2012。對随葬器物組合的分析發現晉侯夫人墓随葬三鼎四簋及方壺、盤、盉等,與随葬五鼎四簋的晉侯墓M93相比較,用鼎層階上有一個等差,禮樂器也少了樂器、食器甗以及一些酒器。同樣比較虢國墓地諸侯夫人墓M2012及同墓地諸侯墓,也發現兩者在用鼎層階上有一個等差,夫人墓也未有身份象征性極高的樂器編鐘和編磬,同樣,這一階段身份象征性極高的圓壺也未在夫人墓中出土,但和晉侯墓地夫人墓M102不同的是其随葬組合中有等級象征性較高的甗,還有大量酒器存在,比較特殊。

2.卿大夫配偶等級墓

卿大夫配偶墓有虢國墓地M2006、M2013,發掘報告稱M2013墓主為元士級[5],該墓出土三鼎四簋,還有身份等級象征性較高的簠兩件,對墓葬等級身份的分析表明墓主身份要高于士階層,應該是卿等級貴族配偶。M2013未随葬方壺或其他任何酒器,僅随葬食器(三鼎四簋、簠兩件)與水器(盤、匜各1件)兩大類。同樣M2006也未出土酒器方壺,而有一組明器方彜、爵、尊、觯随葬,水器中儉省匜。兩墓的共同特點都是不完全青銅禮樂器組合,與同等級M2010等男性貴族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的完全組合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士配偶等級墓

本期身份為士的上馬M1284和M1287都有并排異穴合葬配偶墓存在,但兩女性配偶墓則僅随葬少量生活實用陶器和玉石器,未見青銅禮樂器。

女性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的層階重要性下降顯示本階段女性貴族地位依然較低,諸侯夫人、卿大夫配偶墓葬随葬器物組合層階因等級的差異而不同,士等級女性貴族未能進入禮器使用階層更顯示了當時中下層女性身份地位的極端低下。春秋早期各等級女性貴族墓葬随葬器物層階普遍低于同等級男性貴族的同時,各等級間差别依然顯著,低等級士貴族之妻仍然被排斥在用禮階層之外。

(三)春秋中晚期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特征

已發掘的本時段青銅禮樂器墓葬中,能夠确定墓主為女性的墓葬較多,有18座[7][6]b,我們曾将這些墓葬及其配偶墓葬列表分析[8],發現這時伴随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趨于定型,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重要性有了一個強勢反彈,在随葬器物層階上開始與其配偶墓葬取齊。

1.諸侯配偶等級墓

本階段諸侯夫人級别的墓葬有琉璃閣乙墓,在用鼎數量方面其較并列的諸侯墓甲墓存在兩個等差而僅使用五鼎四簋,未見樂器出土,随葬酒器數量也極少,僅有方壺和各一件,但食器組合中随葬有甗和鬲,值得注意。

2.卿大夫配偶等級墓

琉璃閣墓地中M55是M80墓主的異穴合葬配偶墓,從M80出土青銅禮樂器組合看,其墓主應非諸侯,而是太子或公族卿大夫等級,這樣M55也應屬于卿大夫配偶墓。同時期墓葬中墓主為卿大夫配偶等級的還有分水嶺M270和臨猗程村M1002、上馬M1004三墓。另外,程村M0020與M0002是一組異穴合葬墓,M0002出土七鼎及編鐘、編磬,墓主身份應是卿大夫階層,這樣M0020墓主也應是卿大夫配偶等級。通過對随葬器物組合的分析,本階段卿大夫配偶等級墓出土青銅禮樂器組合較為複雜,由于其夫地位的高低及地區的不同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等級也存在差異:琉璃閣M55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是以七鼎六簋為中心,包括酒器壺、,水器盤、匜、鑒在内的完整禮器組合,和同墓地夫人墓琉璃閣乙墓一樣該墓也未随葬樂器;分水嶺M270出土兩組10件鼎,每組5件,臨猗程村M1002與上馬M1004也都使用五鼎随葬,三座墓葬随葬器物包括樂器、食器、酒器、水器,組合齊全;而臨猗程村M0020則僅使用三鼎二敦,且無水器和樂器,為不完全禮樂器組合。

3.士配偶等級墓

本期士等級女性貴族墓有上馬M1015、M1027、M4006、M5,1976年聞喜上郭村M4、M7,臨猗程村M1023、M0021、M0004、M1059、M1056、M1119,洛陽2001年JM32十三座,其中一些墓葬有并排合葬配偶墓。臨猗程村M1056出土3件鼎,而僅有1件豆相配,而同期的上馬M4006和M5都是三鼎配二豆,組合器物包括食器、酒器、水器。其他女性貴族墓中除了臨猗程村M0021和M1059随葬組合中儉省了水器外都是使用一鼎為中心,包括食器、酒器和水器的完全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

低等級女性貴族墓葬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中地位快速的提升是本階段的一個重要特征。春秋中期的士等級女性貴族墓上馬M1027随葬了鼎、敦、、盤、匜,器物組合完善,且出土鼎的數量為兩件,較并排的異穴合葬男性配偶墓葬還多了1件。同時期的上馬M1015、1976年聞喜上郭村M4、M7等士等級女性貴族墓葬也都開始使用完全青銅禮器組合随葬。同時期的卿大夫階層貴族墓葬方面,女性墓葬使用青銅禮樂器層階卻依然與男性配偶墓葬間存在一個等差,明顯的例證就是臨猗程村M0020作為五鼎卿大夫級M0002的女性配偶墓仍使用三鼎器物組合,且組合中未出現水器,使用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明顯低于其配偶。卿大夫等級女性貴族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的提高是在稍晚的春秋晚期開始的,在這一時期分水嶺M270和臨猗程村M1002兩女性貴族墓在用鼎數量上已經與其并排的異穴合葬配偶墓相同,而且也随葬了等級象征性極高的樂器編鐘、編磬,禮樂器組合完善。同樣,本期女性墓葬中身份應該是卿大夫配偶的上馬M1004也随葬了5件鼎和9件編镈,顯示了本階段高等級貴族女性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的普遍提升。

(四)戰國早期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特征

戰國早期墓葬中能夠确定墓主為女性的有琉璃閣M76[7]a,1995年定襄中霍村M2[9],潞城潞河M8,陝縣M2042、M2144、M2155、M2095[10]七座墓葬,具體情況如下:

1.卿大夫配偶等級墓

琉璃閣M76與M75為異穴合葬墓,M75應是衛國公族卿大夫級人物,于是M76的墓主為卿大夫級配偶。中霍村M2、潞城潞河M8和陝縣M2042三墓并排合葬,男性墓為随葬五鼎及樂器編鐘的卿大夫等級,作為異穴合葬的配偶,三墓墓主也應該是卿大夫級配偶。統計資料顯示這四座卿大夫級女性墓葬的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較前期更呈現出一種複雜形态:有使用五鼎加甗的(琉璃閣M76),有随葬三鼎加二豆的(陝縣M2042),還有使用一鼎的(潞城潞河M8),中霍村M2的情況就更加特殊,使用二鼎一豆,食器、酒器、水器組合齊全,食器組合中有等級象征性極高的甗。

2.士配偶等級墓

士等級的女性墓葬方面,陝縣M2144的情況比較特殊,與其并排的異穴合葬男性墓M2120随葬禮樂器鼎3、豆2、壺4、盤2、匜1,不過全部是仿銅陶器,而女性貴族墓M2144則随葬三鼎二豆為首的青銅禮器組合,随葬禮器組合中僅酒器壺是仿銅陶禮器。與這組夫婦合葬墓正好相反,陝縣M2095與M2138組異穴合葬夫妻墓中的男性墓M2138使用青銅禮器三鼎二豆,而女性配偶墓則随葬禮樂器中僅兩件鼎為青銅器,其他器物全為仿銅陶器。同時期的女性貴族墓陝縣M2155随葬青銅禮樂器三鼎二豆,另有壺兩件等,與其異穴合葬配偶墓M2124相比較多了一件鼎而少了甗。另外作為士等級男性貴族墓陝縣M2132(随葬二鼎)的并排異穴合葬配偶墓M2156未使用青銅禮樂器随葬,僅出土仿銅陶器鼎、豆、壺、盤、匜。

戰國早期,男性卿大夫等級墓葬三墓随葬組合顯示其與男性配偶間存在等級差,這種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的等差在同時期的士等級貴族墓葬中卻沒有發現,本期可以判斷墓主身份為士等級的四組夫婦異穴合葬墓中男女貴族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雖然不盡相同,但總體而言雙方随葬禮樂器組合間是不存在等差的。

(五)戰國中晚期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特征

該時段随葬青銅禮樂器墓葬考古發掘資料中,由墓葬位置可推斷墓主性别為女性的墓葬有分水嶺M25、M26、M11、M36、M20五座墓葬。

1.卿大夫配偶等級墓

M25、M26兩墓從合葬墓夫婦雙方随葬器物組合能夠判斷墓主應屬于卿大夫身份。M35與M36為一組夫婦異穴合葬墓,其中男性墓M35出土青銅禮樂器僅鬲、鑒各1件,但随葬的仿銅陶禮器卻包含五鼎四豆六壺,顯示墓主身份應是卿大夫級,這樣随葬青銅禮樂器鼎2、壺1、盉1的M36之墓主也就相應的是卿大夫配偶等級。

2.士配偶等級墓

僅從随葬器物組合看,分水嶺M10、M11組墓葬應該是一對士等級夫婦異穴合葬墓,女性墓M11随葬有蓋鼎兩件及豆兩件圓壺兩件等。僅随葬仿銅陶禮器的分水嶺墓地M8與M9也應該是一組夫婦異穴合葬墓,從仿銅陶禮器規格看,墓主應該是士等級身份貴族,M8與M9相比少了武器和長柄帶鈎,因而應該是女性墓,其随葬的陶禮器組合是鼎2、豆1、壺2、匜1,另有青銅車馬器和玉器。

戰國中晚期男女異穴合葬貴族夫婦墓葬随葬組合出現了一種新變化,那就是夫婦雙方對一套青銅禮樂器的共同擁有。首先,從中高等級的卿大夫夫婦合葬墓葬來觀察,分水嶺墓地M12與M25、M14與M26兩組墓葬都使用五鼎四豆青銅禮樂器組合随葬,在樂器的随葬方面卻是夫婦雙方共有一組樂器,在前一組中,樂器是随葬于女性配偶墓M25中;後一組墓葬中,則是男性墓葬M14随葬樂器。夫婦雙方對同一套青銅禮樂器的擁有在實用青銅禮樂器和仿銅陶禮器共出的墓葬中有着更加明顯的表現。分水嶺M35與M36為一組異穴合葬夫妻墓,女性墓M36随葬實用青銅禮樂器鼎2件、圓壺1件及盉1件,而男性墓葬M35中實用青銅禮樂器則僅有鬲1件和鑒1件,其他還随葬有青銅兵器、車馬器、玉器以及一套仿銅陶禮器(鼎6、豆4、壺6、盤4、匜1、鑒1、盉1)。很明顯兩者是共同分享了一套實用青銅禮樂器,男性墓M35為了彌補随葬器物與自身使用禮器層階間的不足而又添加了一組仿銅陶禮器。在陝縣M2144與M2120夫婦異穴合葬墓中,女性墓M2144随葬實用青銅禮樂器鬲形鼎3件、豆2件、盤1件、匜1件,另外配以仿銅陶器壺4件,共同構成了自身随葬禮器組合,而作為其配偶的男性墓葬M2120則僅随葬實用青銅禮樂器匜1件,其他器物則都以仿銅陶禮器替代(鼎3、豆2、壺4、盤2、匜1)。在同期其他三組夫婦異穴合葬墓(陝縣M2138與M2095、分水嶺M10與M11、分水嶺M20與M21)中也同樣能夠看到這種夫婦雙方共同擁有和使用一套青銅禮樂器的現象。

二、女性貴族間的等級差異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中的表現

先秦文獻顯示,周人女性貴族因配偶身份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稱呼和地位,即所謂“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禮記·曲禮下》)。目前暫未發現周王及配偶墓葬,因而隻能對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表現出諸侯、卿大夫、士等級貴族之配偶間地位關系分時段進行分析,分析兩周女性貴族間等級關系。

(一)諸侯配偶——夫人

諸侯配偶稱夫人,又稱小君。《儀禮·少牢饋食禮》等文獻中記述諸侯夫人亦參與祭祀禮儀,祭祀中“薦豆笾”就是諸侯夫人的一項職責。另外,《孟子·滕文公下》也記述了“諸侯耕助以供粢盛,夫人蠶巢以為衣服。犧牲不成,粢盛不潔,衣服不備,不敢以祭”。夫人和諸侯由于男女分工的原因在一些具體禮儀中也有着角色差異。在“始蠶禮”中,“世婦之吉者,使入蠶于蠶室,奉種浴于川,桑于公桑,風戾以食之,歲既單矣。世婦卒蠶,奉繭以示于君,遂獻繭于夫人。夫人曰:此所以為君服與。遂副袆而受之,因少牢以禮之”(《周禮·天官》)。難波純子先生分析了新石器時代、商代、西周、東周女性墓葬中玉蠶、石(玉)紡輪的随葬情況,認為蠶桑紡織是王後為首的貴族女性進行的“國家儀禮”[11];小南一朗先生也通過對西王母神話的研究,指出“紡織的行為與宇宙秩序有着緊密的聯系”[12]。筆者曾通過對西周女性貴族墓葬随葬制度的分析,讨論了諸侯夫人在“采桑禮”等特殊禮儀中的主導作用[1]。又對虢國墓地M2010和晉侯墓地M102兩個諸侯夫人墓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進行了分析,發現春秋早期諸侯夫人墓随葬青銅禮樂器層階雖較同墓地諸侯墓葬随葬組合上有一個等差,也不随葬樂器,但擁有包括食器、酒器和水器較為完善的青銅禮樂器組合,特别是虢國墓地夫人墓中随葬有等級象征性較高的甗,還有一組以明器形式出現,層階重要性極高的酒器方彜、爵、觚、觯,更彰顯了諸侯夫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春秋中期後僅在琉璃閣衛國墓地發現有諸侯夫人墓葬,衛國有特殊的随葬制度,夫人墓葬出土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依然與諸侯墓間有一個等差,但衛國諸侯夫人墓中随葬了等級象征性較高的甗,同樣表現出墓主擁有較高的身份地位。

(二)卿大夫配偶——命婦

“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儀禮·喪服》)卿大夫配偶稱命婦(一些文獻中稱外命婦,内命婦特指九嫔世婦九禦)。鄭玄謂“士妻亦為命婦”,其依據是“夏殷之禮爵命不及于士,周之禮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夫尊于朝,妻榮于室”。但是,“三禮”等文獻中“命婦”一般是和“大夫”對舉,《儀禮·喪服》更是明言:“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因而可以判斷周人命婦應該僅包含卿大夫階層女性貴族。兩周時期命婦也參與祭祀禮儀,與卿大夫助祭諸侯相對應,命婦的職責是“贊夫人”“相夫人”,在迎牲時“宗婦執盎從夫人”(《禮記·祭統》)。東周時期命婦等級的墓葬發現較多:春秋早期虢國墓地M2006和M2013就應該是該等級墓葬,從随葬器物來看其器物組合也包括食器、酒器和水器三大類,與諸侯夫人墓之間沒有太大的差異,隻是從具體器類的數量來看,二墓使用5類(鼎、簋、簠、盤、匜)和9類(鼎、甗、簠、盨、鬲、方彜、爵、尊、觯、盤)青銅禮樂器,與随葬16類器物的諸侯夫人墓間存在明顯的等級差異。夫人墓與命婦墓出土器物的差異顯示了墓主間身份地位的等級差,命婦與夫人之間的等級差異正對應了存在于貴族卿大夫與諸侯間的等級差異,是男性貴族等級制度的延續和補充。從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看,春秋中期後,命婦身份有了一個急速的提高。在禮器使用上開始向其配偶用器等級靠攏,特别是春秋晚期,分水嶺M270和臨猗程村M1002二墓開始将樂器納入自己的随葬組合中,如果不考慮地域、國别的差異,單就随葬禮樂器組合層階看,兩命婦墓已經和同時期諸侯夫人墓——琉璃閣乙墓間不存在太大差異。春秋中期後命婦等級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的提高說明命婦自身身份地位随着卿大夫權力擴大、地位提高而相應地提升,這種趨勢一直保持到戰國早期。在戰國早期可能是婚姻制度發生了變化,卿大夫階層婚姻雙方地位開始出現不對稱現象,卿大夫配偶不再必然保有較高的身份和地位。

(三)士之妻

士之配偶稱婦人,也稱妻。從《禮記》來看,士之妻與命婦間存在一個明顯的等級差,士之妻從屬于命婦。春秋早期,虢國墓地中一些随葬未出土青銅武器,僅有“玉戈”及裝飾玉器随葬的一鼎、二鼎小墓的墓主或許較大部分就是士之妻,但因未作人骨性别鑒定,而僅從随葬器物和墓葬位置又不能夠最終确定墓主性别。目前較為确定墓主為士之妻的春秋早期墓葬僅有上馬墓地M1284和M1288,兩者均未随葬青銅禮樂器,被排除在用禮階層之外,顯示士之妻和諸侯之夫人及大夫之命婦間存在相當大的等級、地位差異。與命婦身份地位在春秋中期存在一個急劇提高相同步,士之妻随葬器物組合在春秋中期亦有着一個顯著的變化。春秋中期能夠确定墓主身份為士之妻的女性墓葬都已經随葬青銅禮樂器,且随葬器類齊全(包括鼎、敦、、盤、匜)。将墓主為士之妻的上馬M1027和墓主為命婦等級的臨猗程村M0020相比較,可發現在随葬器物組合方面上馬M1027僅少了1件鼎,組合完善程度方面上馬M1027使用食器、酒器、水器完全組合形式,而臨猗程村M0020則為不完全禮器組合。這一物質層面的比較顯示,本時期士之妻身份地位已經十分接近和等同于命婦階層。士之妻身份地位的提高在春秋晚期墓葬資料中有着更加突出的表現,本期的臨猗程村M1023與M1024夫妻異穴合葬墓的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完全相同;臨猗程村M1056更是随葬了三鼎,較并排的異穴合葬男性墓在用鼎數量上有了一個超越。與卿大夫等級女性配偶墓随葬青銅禮樂器組合層階有着反複不同,士之妻随葬青銅禮樂器層階在戰國時期也一直維持了較為恒定的狀态,顯示了其身份地位的相對穩定。

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自然也就有着制度化和等級化的特性,因為同樣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銅禮樂器随葬組合層階方面也和正妻間存在着一個必然的等差。顯然,作為兩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的有機構成,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補充和完善了男性貴族青銅禮樂器随葬制度。基于此等級制度是東周女性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的又一個重要特征,于是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婦、士之妻也就依據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同時女性貴族在制度中是一個活躍因素,許多制度的變遷都是從女性墓葬開始的,西周中期随葬禮樂器制度變化始于諸侯夫人的變化,同樣春秋中期随葬制度的成熟與完善也表現在命婦階層随葬器物組合向諸侯夫人及同等級男性貴族的靠攏;春秋晚期後,士之妻随葬器物組合的變化更是先于士階層貴族。

三、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中妾與正妻的等級差異

在比較兩周女性貴族間身份等級差異時,對正妻與妾之間身份地位關系的分析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禮記·昏義》雲:“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禮記·曲禮下》中也有“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的記述。《左傳》等文獻也記述了當時各階層男性貴族在正妻之外确實還有妾存在。

讨論兩周時期妾的問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媵婚制問題。建立在宗法制基礎上的族外婚制,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媵婚制就是男性貴族迎娶正妻之外還同時接納其姐妹、侄女等家庭中其他女性作為媵嫁之妾,所謂:“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儀禮·士昏禮》)“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從妻來為妾也。”(《禮記·曲禮下》疏)

《禮記·内則》鄭注雲:“妾之言接也。”說明妾社會地位低微的現實。在商代甲骨刻辭中有“示癸妾妣甲”(《合集》2386)辭條,這裡的妾應該和妻同義,但同時期更多的還是如“用獻小臣三十,小妾三十于婦”(《合集》629)這樣将小妾和小臣并列使用,妾有賤奴的意思。商王及其他高等級貴族在法定配偶之外“同時還有一個或無數個的非法定配偶”[13],“多婦們也由基本平等走向等級分化”[14]。西周時期的天馬-曲村M6195出土鼎銘曰“白倗賞小妻鼎”[15],被賞賜的女性貴族特在妻前冠以“小”字,以示其和“正妻”間身份地位的差異。東周文獻顯示,這一時期女性貴族間的等級分化進一步加強,妾的身份更加低微,可以被買賣和私刑,男性貴族之妾稱夫為君,稱其正妻為女君(《禮記·内則》)。同時期婚姻關系中,妾享受的待遇是有一定差異的,有些妾可能因得寵而地位稍高,《國語·楚語》中記述了司馬子期寵愛妾而“欲以妾為内子”,戰國時期君壺的銘文也顯示該器是為妾所作,顯然她們的身份和地位要高于一般的妾,和正妻地位接近。

就已經發掘的兩周墓葬而言,不易直接判斷女性墓葬墓主身份是正妻還是妾,有研究者根據寶雞BZM13等墓葬同墓殉葬情況判斷合葬的女性身份為妾[16]。筆者認為這種判斷标準不具有說服力,因為兩周墓葬中殉葬者的身份十分複雜。這樣能夠比較确定正妻與妾身份的方法就隻能依靠墓葬位置判斷了,其主要标準是一組異穴合葬墓數量大于3,且出土器物銘文、組合也能夠比較明确判斷墓主有男有女。目前已發掘的周人青銅禮樂器墓葬資料中,滿足這一标準的僅有西周晚期晉侯墓地的M64、M62、M63組,其中M64為晉侯,從随葬禮樂器組合看,M62使用三鼎四簋,M63使用三鼎二簋,顯然M62應是夫人墓,而M63的墓主應是妾身份的嫔妃。M63僅比M62少使用兩件簋,在酒器方面M63使用兩件圓壺,而M62則僅有1件貫耳圓壺,就随葬器物組合而言,尚未顯示出兩者間存在層階差異。

東周時期墓葬資料中,陝縣東周墓的發掘者認為墓地發掘墓葬資料中的陶仿銅禮器墓M2505、M2506、M2507為一組夫妻妾異穴合葬墓[10],從三座墓葬位置看它們确實合乎異穴合葬墓條件,然而尚有一些疑問:三墓出土有仿銅陶器及玉器,皆未見兵器,但是都出土了一般僅見于男性墓葬的長柄帶鈎,這樣墓主的性别及墓主間關系就較為複雜化了。筆者通過對墓地墓葬布局和出土器物的分析發現M2512、M2513、M2518三墓更适合被認為是異穴合葬墓,隻是三座墓葬中居中的M2512非正方向開口,因而顯得三墓排列不夠整齊。出土器物方面,三墓也都未随葬武器,都有石圭一件,另外M2512随葬仿銅陶禮器鼎3件、豆2件、圓壺2件、小壺1件、盤1件、匜1件及長柄帶鈎1件,顯示其墓主可能是士等級男性貴族;M2513随葬仿銅陶禮器鼎2件、豆2件、無蓋豆2件、圓壺2件、小壺2件、盤1件、匜1件及鳥柱盆、筒形器各1件;M2518的随葬品除石圭以外僅1件圓首短柄帶鈎。比較M2513與M2518二者随葬器物後,不難推論前者為妻、後者為妾,從出土器物看戰國時期妻與妾之間存在着一個明顯的等級差異。

“三禮”等文獻中多将大夫之妾與士之妻對舉,如《禮記·内則》及《左傳》都記述了國君世子出生後為其蔔乳母的範圍就是“士之妻、大夫之妾”,因而可以認為大夫之妾在當時社會中與士之妻身份地位并列,而低于卿大夫正妻之命婦等級。依據對卿大夫等級貴族妻與妾之間存在等級差異的認識,我們再回頭觀察戰國早期三組卿大夫等級異穴合葬墓中的女性配偶墓──中霍村M2、潞城潞河M8和陝縣M2042三墓,可以發現它們僅随葬了和當時士之妻随葬器物層階相當的三鼎、二鼎、一鼎為核心的青銅禮樂器組合,本文前節提出婚姻制度的變化造成了婚姻雙方身份地位的不匹配,現在通過對夫、妻、妾間關系的理解,是否可以再進一步推測三墓墓主身份非異穴合葬男性貴族的正妻而是妾呢?如此,三墓随葬器物組合層階與同時期士之妻随葬器物層階等同,此正和文獻中卿大夫之妾與士之妻身份等級相同的記述相應合。

以上墓葬考古資料反映出的妾與正妻之間身份等級差異和先秦文獻相互印證,婚姻制度中妾的出現标志着女性地位在兩周時期的最終下降,也表現了宗法制下女性貴族之間等級制度的完善。

在父權制為核心的宗法制度下,女性是不可能在社會地位方面做到與男性的真正平等[17]。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以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貴族接納到禮器使用範疇中,她們又依據其配偶身份而使用相應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這樣青銅禮樂器制度從形式上也更加完善和合理,同時這也從物質文化角度表現了周代禮樂制度倫理化的一面。正因為女性随葬器物制度是對男性貴族青銅禮樂器随葬制度的一個補充和完善,女性貴族随葬青銅禮樂器自然也就有着制度化和等級化的特性,于是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婦、士之妻也就依據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層階的随葬器物組合,因為同樣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銅禮樂器随葬組合層階方面也和正妻間存在着一個必然的等差。顯然,妾之間身份等級也步入差異化時期。

墓葬随葬青銅禮樂器資料的統計顯示:各等級女性貴族社會身份地位的變遷又不是完全同步于男性貴族間身份變化,作為家族(家庭)構成中最易變動成員的女性貴族同時也是兩周禮制社會中最活躍階層,多次引領、參與了兩周随葬青銅禮樂器制度的變遷。夫婦合葬墓随葬禮樂器中雙方對一套青銅禮樂器的共同擁有,從物質文化層面體現出當時财産所有制發生的變化,同時也顯示了社會基本構成已經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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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中原文化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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