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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罪罰金怎麼認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6 03:37:09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罪罰金怎麼認定?一、基本規定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标罪】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罪罰金怎麼認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罪罰金怎麼認定(假冒注冊商标罪)1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罪罰金怎麼認定

一、基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标罪】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注: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原最高量刑為七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二檔量刑修改為3-10年。犯罪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照舊的規定。

二、假冒注冊商标罪

(一)犯罪構成的關鍵問題

1、“同一種商品”的認定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标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衆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産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2、“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認定

相同的商标,既包括與被假冒注冊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下列情形:

(1)改變注冊商标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标之間基本無差别的;

(2)改變注冊商标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标之間基本無差别的;

(3)改變注冊商标顔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标顯著特征的;

(4)在注冊商标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号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标顯著特征的;

(5)與立體注冊商标的三維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别的;

(6)其他與注冊商标基本無差别、足以對公衆産生誤導的商标。

(二)定罪量刑标準

1、立案追訴(情節嚴重)标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單位犯罪的,按照個人定罪量刑标準的三倍執行。

注:“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産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标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産品沒有标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2、情節特别嚴重的标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

單位犯罪的,按照個人定罪量刑标準的三倍執行。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

(一)犯罪構成的關鍵問題

1、“明知”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标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的;

(3)僞造、塗改商标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僞造、塗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2、罪數問題

實施假冒注冊商标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定罪處罰;

實施假冒注冊商标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二)定罪量刑标準

1、立案追訴标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按未遂處理。

(3)已經銷售的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按未遂處理。

注:“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單位犯罪的,按照個人定罪量刑标準的三倍執行。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

(1)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25萬元以上,按未遂處理。

單位犯罪的,按照個人定罪量刑标準的三倍執行。

四、案例:一90後男子生産、銷售假冒華為、榮耀手機,被判刑五年六個月

公訴機關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12月出生,壯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現押于嘉興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華為”、“榮耀”注冊商标權利人的授權,購進零配件後私自進行組裝、包裝,并通過“陽光數碼8”和“卓越通信i”兩家淘寶店鋪進行銷售,金額共計420萬元。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廣西平樂縣××鎮××村委××村××号被抓獲,并扣押到大量手機、手機零部件等。經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物品均屬假冒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注冊商标的商品。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其假冒兩種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約420萬元,屬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經“華為”、“榮耀”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從深圳購買屏幕總成、手機後蓋、手機電池、包裝盒等零配件,在其位于廣西省平樂縣××鎮××村委××村××号的家中進行組裝、包裝後,通過“陽光數碼8”和“卓越通信i”兩家淘寶店鋪以正品“華為”、“榮耀”手機的名義予以銷售,銷售金額420萬餘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偵查人員在廣西省平樂縣××鎮××村委××村××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抓獲,并扣押手機21個、華為手機後蓋150個、手機電池60個、華為手機盒15個、電腦主機1台、進網許可證标簽100個、屏幕總成100個。經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鑒定,扣押的手機、進網許可證标簽、華為手機盒、手機電池、華為手機後蓋均為假冒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榮耀”注冊商标的産品。

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屬情節特别嚴重。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内繳納)。

二、贓物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銷毀。


作者聲明:本文由劉士軍律師整理,歡迎轉載,但請注明出處。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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