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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可兼得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22:08:06

數據顯示,勞資糾紛案件中企業敗訴率高達80%以上。而勞資糾紛往往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支付問題,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最為關注的問題。那麼,兩者有什麼區别?什麼情況下該支付?兩者的支付标準又是什麼呢?其實,這個問題也沒那麼複雜!下面,法治承德向您一一闡釋!

一、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到底有什麼區别?

從字面上看,很好理解。經濟補償金重在“補”,是一種補償金,人道主義味道濃厚。經濟賠償金重在“賠”,是一種賠償金,懲罰意味明顯強烈。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可兼得嗎(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的區别是什麼)1

雖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卻大相徑庭。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在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或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才需支付。

經濟賠償金是當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向勞動者支付的。此違法解除包括解除理由不合法和解除程序不合法。當單位有合法解除理由時,如解除程序不當,也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兩者在何種情形下适用?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有:

(1)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低于原勞動合同标準續簽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緻勞動合同終止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内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0)對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可兼得嗎(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的區别是什麼)2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具體有: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兩者的支付标準是什麼?

1、經濟補償金補償标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支付标準和計算方式。

(1)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最低限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

(4)最高限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經濟賠償金賠償标準

經濟賠償金賠償标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所謂雙倍,是指經濟補償金支付标準的2倍,即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并非先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直接乘以2,因為“雙倍”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經濟補償金則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

知識延伸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經濟補償金适用于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賠償金适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情形。據此,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後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可兼得嗎(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的區别是什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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