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真的是一個老概念了。其實很多人可以發現,現在我們各種社保繳費方面都不提工齡,而是說繳費年限。社會保險法中都是如此。
目前,我國有法律規定的。關于工齡的規定,主要是指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這裡邊有專門的一章關于工齡的規定,一直實施至今。
當時的工齡指的是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後來的退休制度又明确了連續工齡。連續工齡是依照本企業工齡計算,畢竟連續工齡的實施單位也包含了機關事業單位,提本企業也不合适。
連續工齡是依據職工檔案記載,必須退休前在這個單位工作的工齡(包括按組織調動可以确認的工齡)。在過去退休前沒有單位是無法領取退休費待遇的。現在不一樣,現在退休老人可以從社保基金領取待遇。
過去的時候本企業工齡或者說連續工齡時間的長短,确實關系着退休待遇的高低,不過還有一個因素就是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資。在計劃經濟時代,全國統一實施一張工資表,大家工資待遇差别并不大,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的補貼補助。
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本企業工齡5~10年的可以領取50%的本人基本工資的退職養老費(當時還不叫退休費),10~15年是60%,15年以上是70%。
過去的人們重視工齡,可能主要原因是萬一工齡中斷的話,連續工齡要從重新就業開始計算。再加上工齡也确實能夠體現退休待遇的高低水平,隻不過工齡在一定範圍内是沒有差别的。
90年代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時候我們的繳費才要求是累計繳費。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畢竟就業市場化以後,一個人可以自由的流動,而不是必須固定的一個單位的。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後,養老待遇實行的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不過工齡的優勢并不明顯。1992~1997年,我國實施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模式,計算養老金的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構成。不管繳費年限多少,繳費基數高低,基礎養老金都領取20%的社平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由于那些年代我們社會平均工資增長速度非常快,個人賬戶積累相對貶值很快。因此,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高低并不會造成太大的養老金差距。
直到2005年,國家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才制定了現在的養老金計算模式。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直接跟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相挂鈎,現在繳費年限每多繳一個月,基礎養老金實際上都可以多領一點,比如說按照100%基數繳費一年,可以多領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如果是多繳費一個月,可以多領取1/12%。
個人賬戶養老金,現在相應的記賬利率有所提高,2016年到2020年始終是6%~8%以上。這樣看起來實際上繳費年限越高,繳納的個人賬戶還是非常劃算的。
不過對于工齡較長的職工,由于在實施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由于有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還可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這也是非常劃算的。
總體而言,現在的工齡和過去的工齡确實是有很大差别的,現在每一個月的繳費年限都會多領一部分養老金。差幾個月或者差幾年都不會有太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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