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南法制報】
本月初,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稱,深圳市某商貿公司内部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每月加班未達到30小時,崗位績效樂捐300元/月”。此事件一經曝出,即引起全網關注。有網友吐槽這是上班上到欠錢啊,也有網友表示該公司稱是内部事情,違反了勞動法。一起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加班需協商 公司無權強制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先園表示,該公司所發公告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平等協商确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因此,該公司無權強制員工加班。
“公告中的‘每月加班不滿30小時樂捐300元/月’。所謂的樂捐,其實就是變相罰款。這種行為既違反了勞動法也侵犯了勞動者權益。”夏先園說。
◆每月加班總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
有網友計算了一下,每個月強制加班30個小時,也就是說,按每日正規工作時間8小時來算,每月要多加班3.7天。那麼,法律上對加班時長有限制嗎?
夏先園表示,該公司安排的加班時間過長,違反了勞動法的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安排員工加班應支付加班費
“安排員工加班,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其支付加班費。”夏先園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新華社報道,針對該公司涉嫌的上述違法行為,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立案調查,待完善相關證據後依法責令改正并處罰。
◆勞動者可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在此類事件中,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夏先園說,若遇到此類事件,勞動者可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起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南法制報記者 楊淑芳)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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