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的約定也是雙方關注的重點之一。雖然合同内容的約定以雙方自願為基礎,但基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我國法律對于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也有明确的規定。
一、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規定
在勞動法培訓中,首先要明确我國法律對于工作時間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同時,用人單位每周至少需要保證勞動者享有一天的休息時間。實踐中,勞動者超出每天八小時工作制進行加班的情形十分常見,但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非自願的情形下強制其進行加班,則依照《勞動法》的時長規定屬于明确的違法行為。同時,實踐中還存在着計件工作的勞動方式,在此種情形下,按照《勞動法》規定,也需要依據平均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工作量進行合理安排,并按照計件方式向勞動者合理支付報酬。此外,勞動方式中還存在非全日制工種。在此種情形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情形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長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周平均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用人單位在與工會、勞動者進行協商并達成一緻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根據《勞動法》規定,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若遇到特殊情形,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形下,每日延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周延長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勞動法培訓中,對于不同類型的工作模式以及勞動時間延長問題,必須找到對應的法律規定予以明确。
二、工作時間的節假日規定在關于勞動時間的法律規定中,除了工作時長外,對于節假日的相關規定也同樣需要注意。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包括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在内的一切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進行休假。但在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休假的問題安排可以不受法定假日的限制。在《勞動法》規定中,此類特殊情形包括: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為其他緊急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會對勞動者或者公共的生命健康、财産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的;與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内容發生故障的,具體有交通運輸線路、生産設備、公共設施等。上述情形,為确保正常的生活以及生産經營,故可不受法定假日必須安排休息的限制。當然,若該企業的性質使得其無法正常執行《勞動法》所規定的休息休假以及工作時長的,例如餐飲企業、酒店等服務行業,往往在節假日處于業務最為繁忙的階段。因此《勞動法》規定其可以在經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後,實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工作時間的報酬規定在勞動法培訓中必須注意,除了勞動者按照正常工作時長獲得的勞動報酬外,在加班情形下勞動者也應獲得相應報酬。依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周末或者平時加班,每小時所獲得的報酬為平日工資的1.5倍;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當于平日工資的3倍。因此,在勞動法培訓中對于加班工資的明确也是勞動者明确自身權益并合理維護的重要步驟。
在勞動法培訓中,工作時長以及休息休假的規定對于勞動者來說,維護自身的身體健康、合理地平衡工作與生活之間的關系,以及獲取應得的勞動報酬都十分重要,必須予以充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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