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與被告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盧某申請對收條上打印部分字迹與捺印指紋的朱墨時序進行鑒定。2017年11月,XX人民法院委托福建曆思司法鑒定所泉州分所進行鑒定。
【鑒定過程】依據SF/Z JD0201001-2010文書鑒定通用規範、SF/Z JD0201007-2010朱墨時序鑒定規範。
1、表觀檢驗
對檢材進行直觀檢驗,其所用紙張為A4規格打印/複印用紙裁切而成,紙張上側存在明顯的撕切痕;其上内容由黑色打印字迹、黑色墨水手寫筆迹及紅色印油捺印指紋所組成;其待檢的捺印指紋與打印字迹交叉重疊部位周圍印迹和文字的墨迹分布均勻、完整,符合鑒定要求。
2、微觀檢驗
将檢材置于SZX-16型奧林巴斯研究級體式顯微鏡下觀察檢驗,檢見檢材中待檢區域打印字迹與捺印指紋交叉重疊部位均為捺印指紋的印油覆蓋于打印字迹的墨迹之上,印字交叉部位打印字迹墨迹表面色澤變亮,且打印字迹上側存在大面積暗紅色附着物粘附,經剝離檢驗後發現其打印字迹下側未見存在指紋油墨;符合先字後印的特征,由此可以認定是打印字迹形成在先,捺印指紋形成在後(詳見附圖)。
【分析說明】檢材中待檢區域印字交叉部位完整、無影響檢驗效果的污染、破壞痕迹,印字交叉部位的顯微特征反映明顯,特征質量高,已充分表現出先字後印的特征特點。
【鑒定意見】依委托方所提供的現有材料,認為送檢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7月17日”的《收條》中的捺印指紋與打印字迹交叉重疊部位為打印字迹形成在先,捺印指紋形成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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