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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強迫遊客購物違反了什麼法

旅遊 更新时间:2024-10-02 1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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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報個“跟團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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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導遊強迫購物”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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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知了下面這個案例:因沒有如約帶遊客消費到指定次數,導遊王麗被其所在的缤德(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缤德公司)扣了2萬元“保證金”。對于這筆“保證金”是否該扣的問題,雙方鬧上法庭。

導遊強迫遊客購物違反了什麼法(女導遊未帶客強制購物反被旅行社扣2萬)1

​​協議規定:領隊要帶團進店消費

王麗是缤德公司的一名領隊,平時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帶團去歐洲旅遊。2018年9月17日,王麗按照公司要求繳納2萬元的“領隊服務質量保證金(押金)”後,雙方簽訂《領隊勞務協議》和《歐洲領隊管理制度》。

其中,制度中約定:每一個王麗帶的團至少要進6個購物店,而且王麗必須把進店購物單帶回公司。如果有特殊情況沒有進購物店,王麗則需要及時在公司群裡向公司說明,并需要得到公司的操作回複确認才可以。相應地,如未經公司确認,王麗擅自帶團每少進一個購物店,就要扣她一千歐元的保證金。此外,如果隻帶團進店,但沒有實際購物金額,王麗需要該店鋪在購物計劃單上蓋章。同樣地,如果王麗沒蓋章、沒購物單、也沒有申請說明,公司将按照“自行少去購物店"對王麗給予處罰(最遲需回團後3個月内補齊購物單,逾期自動按少去處理)。

此外,雙方還簽署了《領隊帶團制度》,在該制度中規定:保證金可在領隊需要給公司結算費用而未結算或者拒不結算時,公司先行從保證金中扣除應結算費用,剩餘保證金退還領隊或者補齊保證金後,公司才會繼續給領隊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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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署過上述三個協議及制度後,公司為王麗派團去歐洲旅遊。

未完成進店消費指标,領隊被扣錢

然而,在王麗帶團回來後,公司發現,她并未遵守約定帶回遊客的購物單,也沒有按規将遊客帶入5家指定的購物店,更沒有“督促”遊客消費。所以,按照雙方之間合同約定,缤德公司對王麗給予了扣除2萬元領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處罰。

對于這一處罰結果,王麗表示不服。她上訴稱,《旅遊法》第三十八條明确有:關于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自己當初之所以明知缤德公司要求繳納保證金的做法“于法無據”,但仍繳納的原因是:公司以“不交2萬元的‘領隊服務質量保證金(押金)’沒辦法排團”為由逼迫她,她才無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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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些所謂的“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王麗指出,《領隊勞務協議》僅規定領隊義務卻未享有權利,《歐洲領隊管理制度》扣款、罰款數額明顯加重領隊責任,更超過獎懲不超過月工資百分之二十的法定上限,屬無效條款,且作為格式條款因缺少提示說明不應發生法律效力。而自己當時也是在公司威脅“不簽字押金不退、撤換領隊機票損失由她承擔”的情況下,才簽署的。

綜上,王麗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缤德公司退還自己導遊質量保證金2萬元。

一審法院:公司無需退還保證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在缤德公司提供的領隊交團說明上有王麗簽字,并記載購物為0的店鋪需該店鋪在購物計劃單上蓋章。在回團交接表中有王麗簽字,購物店清單項記載缺6個店單子,在購物對賬單右上角有王麗簽字,記載有數家購物店無單。

王麗認可領隊交團說明、出團交接表、回團交接表、購物對賬單上的簽字是其本人所簽,但稱備注内容有後添加的情況,缤德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王麗也沒有能夠提交相關證據。經詢問,缤德公司稱王麗共有巴黎寶齊萊、琉森寶齊萊、花宮娜、荷蘭的鑽石店、BENLUX五家店的購物單未帶回。王麗對此不予認可,稱除花宮娜店外其他店的購物單應都帶回了,且帶回的購物單不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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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王麗與缤德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王麗雖稱缤德公司不應向其收取領隊保證金,但該費用并非不得向領隊收取的費用,故對其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對于其稱在簽署相關協議及制度時受到脅迫、不公平,王麗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現王麗在回團交接表上簽字,且回團交接表、購物對賬單上明确記載王麗有五家店未按規定帶回購物單或蓋章。按照缤德公司規定,應在領隊保證金中先行扣除相關費用,王麗雖稱單據存在後添加内容的情況、其已經将購物單帶給缤德公司,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就王麗要求退還領隊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改判:公司退還保證金

王麗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指出,“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的規定。而本案并非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一審法院将本案的性質定性為旅遊糾紛錯誤,本案應定性為勞務合同糾紛。

缤德公司臨時安排王麗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但向王麗收取2萬元押金或者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的相關規定,屬于不合理收費,該2萬元應當退還給王麗。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證的交納主體是旅行社,而不是帶隊導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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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缤德公司作為專業旅遊經營者,對于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明知,所以缤德公司向王麗收取的2萬元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屬于不得收取的費用、不該産生的費用,缤德公司主張從前述保證金中扣除王麗相關費用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缤德公司如認為王麗違反了相關規定或約定應承擔責任,應另行主張,不宜從其不得收取的不合理費用(負有的法定禁止性義務)中直接扣除。

綜上,王麗上訴請求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缤德公司退還王麗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2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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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法治報)

原标題:導遊未帶客強制購物反被旅行社扣“保證金”!合理嗎?二審改判!

編輯 施尚景 吉倩倩 張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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