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北京二鍋頭商标歸屬

北京二鍋頭商标歸屬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6 07:36:39

因認為河北香河某釀酒廠使用了與“紅星”近似的商标構成侵權,同時該酒廠産品在非北京釀造的情況下使用“北京二鍋頭”标識,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争,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将對方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香河某釀酒廠侵犯了紅星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争。香河某釀酒廠不服上訴。

10月1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認為對方商标侵權不正當競争 紅星公司起訴維權

紅星公司訴稱,在白酒領域,其是“紅星”字号的最早使用人,是多個系列商标的注冊權利人。作為白酒行業中的知名企業,紅星多年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對紅星二鍋頭系列白酒進行宣傳、推廣,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和認可。紅星因此獲得了“中華老字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等榮譽。“紅星”品牌及相關産品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标”等。随着商品知名度的不斷提高,市場上出現了大量仿冒産品。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國内市場産銷的酒水制品,未經許可使用了第4600693号注冊商标近似的标識,容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該事實系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商标的行為。

另外,紅星公司稱,二鍋頭是白酒的一種傳統釀造技藝,因釀制技藝而得名,全國各地均有酒水企業采用二鍋頭酒釀制技藝進行白酒生産,但是當今二鍋頭酒以北京所産最為知名。被告産銷的被控侵權酒水并非産于北京,實際産地為河北廊坊,但其在産品的顯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鍋頭”商品名稱,意圖傍靠“北京二鍋頭”的知名度,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為被控侵權産品産于北京,其釀制技藝、水土、氣候、原料、工藝管控、檢測技術、出廠标準等要素與北京這一特定地區有實際關系,該行為在性質上系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争。

北京二鍋頭商标歸屬(非京産卻标注北京二鍋頭)1

紅星公司認為,在二鍋頭白酒産銷領域,原被告之間在國内市場存在着直接競争關系,被告使用被控侵權商品标識及标注“北京二鍋頭”商品名稱的行為,不但将弱化原告與第4600693号注冊商标之間的特定聯系性,唯一指向性,而且減損了原告在“北京二鍋頭”白酒産銷領域的商業機會,擠壓原告在“北京二鍋頭”白酒特定市場的交易份額,給原告導緻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害。被告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以規避侵權情況的發生,但其未盡合理義務,導緻侵權事實發生,緻使原告注冊商标的顯著性被弱化及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其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審過程中,被告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是合法商标持有人,無權提起訴訟。原告所提交的侵權産品并非被告生産。原告主張的2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北京二鍋頭商标歸屬(非京産卻标注北京二鍋頭)2

北京二鍋頭商标歸屬(非京産卻标注北京二鍋頭)3

被告:使用“北京二鍋頭”是為說明釀造工藝 法院:屬不正當競争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涉案商品為白酒産品,其上述涉案行為極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商品來源或者認為被控侵權的涉案商品的生産者、運營者與原告存在關聯企業關系,并對原告第4600693号注冊商标的穩定指向性及識别性造成淡化影響,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公司住所地、其生産的涉案“二鍋頭酒”的生産地均不在北京,其未舉證在釀制技藝、水土等要素與“北京”這一特定地區有實際聯系,該虛假宣傳行為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制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雖然香河某釀酒廠虛假宣傳行為并不針對紅星公司這一特定主體,但其侵權後果、影響波及包括紅星公司在内的全體同業經營者,且擾亂了市場良性競争秩序。紅星公司作為住所地在北京地區、主營“二鍋頭酒”的企業之一,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紅星公司第4600693号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涉案商品的生産、銷售行為;立即停止在涉案産品包裝上标注“北京二鍋頭酒”的不正當競争行為,銷毀現存含有“北京二鍋頭酒”文字标注内容的涉案商品包裝、裝潢材料;賠償紅星股份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公司提出上訴。該公司認為,涉案被訴侵權産品的外包裝與紅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圖形商标外觀上并不相同,不構成近似商标,故即使可以認定涉案被訴侵權産品系由上訴人生産,上訴人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權;在北京、天津、廊坊等地區,“二鍋頭”是一種知名的釀造工藝,故涉案被訴侵權産品使用“北京二鍋頭”是為了說明該産品系采用的該釀造工藝,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産生誤認,不構成虛假宣傳。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标注“北京二鍋頭”屬對商品産地虛假宣傳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被訴侵權産品與紅星公司的涉案商标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紅星公司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鑒于涉案被訴侵權産品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各方當事人對此均未提出異議。因此,被告未經紅星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侵害了紅星公司的商标專用權,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确,法院予以維持。

關于被告在其産品外包裝上标注“北京二鍋頭”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上,二審法院認為,結合本案,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二鍋頭是一種特定釀酒工藝的名稱,二鍋頭酒是通過二鍋頭酒釀制工藝得到的白酒産品。“北京二鍋頭”是北京地區特殊的一種二鍋頭酒釀造工藝,其釀造工藝的形成和當地的谷物(盛産高粱)、氣候(寒冷或潮濕)、水質及生活習俗等有着密切的關系,與北京這一特定地區有實際關系。涉案被訴侵權産品上明确顯示産地為廊坊市,香河某釀酒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涉案被訴侵權産品系使用“北京二鍋頭”的相關工藝釀造而成。正如一審法院的認定,涉案商品的包裝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鍋頭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産地的指向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業性使用。但該釀酒廠住所地、其生産的涉案“二鍋頭酒”的生産地均不在北京,其未舉證在釀制技藝、水土、氣候、原料、工藝管控、檢測技術、出廠标準等要素與“北京”這一特定地區有實際聯系,客觀上該釀酒廠涉案“二鍋頭酒”不屬于産自北京地區的二鍋頭酒。該釀酒廠在其産品外包裝上标注“北京二鍋頭”字樣的行為屬于對商品産地進行的虛假宣傳,一方面上訴人會因此獲得市場競争優勢和市場機會,從而對包括紅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地區二鍋頭酒生産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也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産地等産生誤解,進而導緻誤認誤購。

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王朝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