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中立性和獨立性區别? 來源:智慧普法平台任何制度的變遷,包括某一項制度的創立與消亡,都可以在此前此後的曆史中找到關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夠在數千年間保持強大的生命力,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它有一個穩定的價值體系,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司法的中立性和獨立性區别?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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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的變遷,包括某一項制度的創立與消亡,都可以在此前此後的曆史中找到關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夠在數千年間保持強大的生命力,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它有一個穩定的價值體系。
“無訟”息争
中國傳統訴訟文化的價值取向是以“和諧”精神與“無訟”理想為總原則的。“和合”的理念始終是中國古代倫理思想的核心,“無訟”是在此理念下儒家所追求的一種理想境界。孔子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衆星拱之。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在孔子的思想中,訴訟的最終目标是要借助刑罰來實現和諧的世界。儒家提倡面對糾紛時,采用和緩、寬容的方式處理。傳統的“無訟”思想暗含了要關注民生、維護人民利益的“民本”思想。
儒家主張“以德去刑”“德主刑輔”“教化為先”。這種将倫理道德與法律刑罰、德治和法治相結合的治國理念和實踐,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發展。正是倫理與道德在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中占據重要地位,“無訟”便具備了不可回避的曆史基因。儒家提倡“仁愛”,在儒家看來,“愛人”這種處理人際關系的基本原則适用于家庭關系,“愛人”就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推而廣之,則“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在這種溫情的人倫關系中,天下太平,何來争訟?
慎刑慎罰
在司法方面,儒家主張法律應寬平簡約、繁簡适中、去重從輕。慎刑思想是傳統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所謂“慎刑”就是主張在适用法律時,應該審慎、寬緩,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施用刑罰要慎重從事。
慎刑發端于西周時期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罰”立法思想,意思是指彰明德教,慎用刑罰,對不聽德教而觸犯刑律者慎重地使用刑罰。漢初黃老學派主張輕刑,反對重刑,他們認為最好的司法在于謹慎寬平,“設刑者不厭輕,為德者不厭重,行罰者不患薄,布賞者不患厚”,最好是“不言而信,不怒而威”。後來又在儒學與陰陽學等思想影響下,發展為“德主刑輔”的立法觀。延至盛唐發展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在刑事政策和刑罰适用等方面遵循“慎刑恤殺”“适當寬宥”原則。
慎刑核心是“反對濫刑”。司法官員通過貫徹“仁政”理念,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尋找輕刑的依據,減免減輕處罰,從而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也緩和了社會矛盾。
聽獄宜速
古代在審判程序方面要求聽獄宜速,注重效率。北魏孝文帝多次下诏,“勿使有留獄久囚”。宋代朱熹“以嚴為本”的立法思想反映在訴訟程序問題上,就是要求提高審判效率和審判質量,他認為當時審判效率極低的原因在于案件不論大小,稍有疑慮,就逐級上報審批,不能有效分流,有的小案罪狀清楚,卻長時間不判,自然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元代蘇天爵主張寬釋疑獄,他指出如果案件不能及時予以處理,必然導緻“囚徒日益以衆,文移日益以繁”,如果案件拖延結案,就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主張“寬以養民”,及時結案“不留獄”,主張便民、利民快速收案、審案,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審判效率。
援情定罪
西周時代的政治家們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的法律觀點,如“援情定罪”,強調依據行為人動機善惡來認定罪行及決定刑罰輕重。
秦朝統治者以法家重刑理論為指導,通過長期司法實踐,确立了一套頗具時代特色的刑法适用原則,如秦律重視考查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在某些罪行的認定上将有無犯意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法律答問》記載的一則案例為:“甲盜,贓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贓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相反,在同書記載了另一案例:“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知盜,乙何論也?毋論。”秦律規定,自首及犯罪後能主動消除犯罪後果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自漢代董仲舒實行“春秋決獄”後,刑事案件的“援情定罪”就成為一種常态。其中的“情”非常寬泛,主要包括事實真相、人的習性或自然因素形成的能影響行為的現實狀況等。唐代法律對自首減輕處罰的規定十分詳細,《唐律·名例律》:“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意思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還沒有被發覺,自首可以免其罪。自首制度的設立在于鼓勵自動投案,改過自新,這本身也體現了儒家寬緩慎刑的法律理念。
多元解紛
糾紛解決是社會和諧的第一要義。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有着悠久的曆史。我國傳統社會裡,大部分民事糾紛包括部分刑事糾紛交由民間自行解決。傳統社會對糾紛解決的策略體現為無訟是求、教化為先,抓大放小、重刑輕民,主官裁斷、幕友輔助的特點。
随着社會自治與社會力量不斷增進,國家中心和訴訟一元化思路被打破,調動公衆的參與、提倡協商、自治和自律的多元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日益得到社會的認同。古代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官府調處、官批民調、民間調處等方式。調處的對象主要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古代訴訟的繁簡是考察地方官員政績的标準之一,因此,各級官員十分注重“調處息訴”。綜合治理和多元協商性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成為傳統社會必然的選擇,反映在司法領域之中則勢必講求寬宥而非嚴厲,講求教化而非懲罰。(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張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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