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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ktv唱歌吃自助餐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12:46:54

成都ktv唱歌吃自助餐(貴陽K歌自帶食物)1

(陳先生的50元的定額發票上寫着“外帶食物服務費”。)

如今,去KTV唱歌已經成了很多人最習以為常的休閑娛樂方式。K歌本是件高興的事,朋友、同事、家人聚在一起,抛開煩惱、高歌幾曲,好不痛快。然而,貴陽的陳先生最近和朋友去KTV唱了一次歌,卻唱出了壞心情。

自帶食物,想吃就得再交錢

近日傍晚,貴陽的陳先生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後意猶未盡的幾人相約到黔靈東路的暢響量販式KTV唱歌。出發前,陳先生在網上團購了一份這家KTV價值258元的歡唱套餐,套餐含12瓶啤酒。

來到KTV後,考慮到沒有下酒菜,陳先生便讓朋友在包房裡唱歌,自己到路邊買了些鹵味,打算和朋友們邊吃邊唱。

可剛回到包房卻遭到服務員的阻止,表示店裡是禁止外帶食品和酒水的。

“服務員說,必須将外帶的食物交由KTV代為保管。如果一定要吃自己帶來的東西,就得交服務費,具體收多少要看我們帶的數量來核算。”陳先生說,他在團購時商家的“消費提示”裡并沒有标明“謝絕自帶酒水、食品”,況且自己之前在其他地方K歌時自帶食品也都沒有問題,為什麼到了這家KTV就不行了呢?

認為店家規定不合理的陳先生和服務員理論起來,可服務員的态度很強硬,要麼将外帶的食物交給KTV人員保管,要麼交錢。甚至還将包房的音樂關停了。

想想東西都買了,包房錢付了,酒也開了,再換地方太麻煩,為了不掃朋友們的興,陳先生隻好很不情願地交了錢。

“買的小吃也不過40多元,卻被交了50元的服務費。”陳先生很是氣不過,他特地留了個心眼,讓對方開個發票,并寫下收取這筆錢的名目。說不定日後維權用得上。

記者看到,這張50元的定額發票上,蓋着暢響KTV的章,發票上有圓珠筆寫的“外帶食物服務費”幾個字。

雖然事情已經過去幾天,但陳先生還是覺得這筆“外帶食物服務費”交得冤,為什麼來K歌不能自己帶吃的?這樣的規定合法、合理嗎?

KTV:确實不能自帶食物

聽完陳先生的叙述後,記者也随即撥打了暢響量販式KTV的電話,接電話的一位女店員告訴記者,他們店裡确實不允許自帶酒水、食品,無論是不是團購的客人都是一樣的,如果碰上客人不知情已經帶來了,他們會把東西先收好放在前台,等客人走時再歸還。

如果遇到執意要帶的,就會收取服務費。

當記者想進一步了解為什麼會有這條規定時,這位店員則表示這是公司的規定。

經營者:允許外帶,利潤何來?

近日,記者在貴陽多家KTV進行走訪調查。一些KTV會在顯眼位置擺放“禁帶酒水”的警示語。而大多數的KTV雖然沒有“禁帶酒水”的警示語,但看到消費者自帶食物和酒水,服務員也會上前告知。

市中心一家KTV的服務員告訴記者,雖然KTV有規定,但大多時候,他們都會與客人協商,如果客人在KTV有消費,他們也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并不會強制寄存或收取服務費。

有着多年KTV經營經曆的某KTV王經理告訴記者,現在貴陽KTV行業的競争激烈,競價、團購已經把價格壓到很低,有的三四十塊錢就能唱五六個小時,靠這個價格連成本都賺不到。很多店家隻能靠酒水、食品貼補點利潤。如果消費者還自帶酒水、零食等,那作為KTV商家,提供了場所,又提供了服務,但消費者不消費就沒有什麼利潤可圖了。

不過,王經理表示,強行禁止并不是好辦法。對于大多數消費者來說,即使你收回了他們自帶的食品,他們同樣也不會再行消費,更别說收取服務費了。與其強制收取,還不如善意提醒,給顧客留一份好印象。

“還會有一些KTV無法提供的食品,如果消費者自帶,作為經營者也是無法指責消費者行為的。”王經理告訴記者,現在不少KTV都是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來讓消費者在KTV消費。比如有些KTV雖然有房費,但同時還送“消費”,消費者到KTV内的小超市購物,隻要達到規定限額,就不用再另行付費,這樣在無形中也讓消費者免去了自帶的習慣。

消費者:“帶不帶”應消費者決定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很多市民在KTV消費時都曾遇到與陳先生同樣的情況。

“之前也遇到過被強制‘沒收’飲料的行為。”張女士告訴記者,當時她就覺得一下子沒了唱歌的興緻,“我帶一兩瓶水能有多大的影響?但是KTV強制‘沒收’就讓人心裡很不舒服。”

市民王女士也表示,雖然KTV可以做“禁帶”的提醒,但是“帶不帶”應該由消費者決定,“畢竟我出去消費,我自己有選擇的權利,如果KTV強制‘沒收’,對我來說就是侵犯了我的權利。”

律師:這是對消費者消費行為的限制

針對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那麼這樣的界定對于KTV是否同樣适用呢?

貴州濤聞律師事務所的鄒松律師認為,和餐館一樣,KTV禁帶酒水同樣是不合法的。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而KTV的這種規定無疑就是一種格式條款,是對消費者消費行為的限制。(記者 孟劍飛 攝影報道 編輯 武芮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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