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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兄姐對弟妹有撫養義務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00:31:07

成年兄姐對弟妹有撫養義務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該條僅規定兄、姐對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義務,并未規定兄、姐對無配偶、無子女、父母雙亡又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弟、妹是否負有扶養義務實踐中,此類成年弟、妹将兄、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扶養義務的案件時有發生,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成年兄姐對弟妹有撫養義務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成年兄姐對弟妹有撫養義務嗎(來談談兄姐對成年弟)1

成年兄姐對弟妹有撫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該條僅規定兄、姐對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義務,并未規定兄、姐對無配偶、無子女、父母雙亡又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弟、妹是否負有扶養義務。實踐中,此類成年弟、妹将兄、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扶養義務的案件時有發生。

  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兄、姐隻對未成年弟、妹負有扶養義務,當其成年時,即使無法獨立生活,兄、姐亦無扶養義務,故應駁回其訴訟請求。這種觀點有着看似明确的法律依據,但似乎有機械适用法律之嫌,也讓人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另一種觀點認為,此類弟、妹無依無靠,生存困難,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上來看,其兄、姐均應負有扶養義務,而不能向社會推卸責任,故應支持其弟、妹的訴訟請求。這種觀點考慮到了成年弟、妹的實際需求,有利于解決實際問題,但又缺乏明确具體的法律依據。觀點上的沖突容易導緻裁判各異,如何統一裁判标準,達到類案同判,就成為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兄、姐對弟、妹扶養義務的性質及履行條件

  根據扶養權利人和扶養義務人之間親屬關系和生活遠近的不同,扶養義務可以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保持義務是為了保持自己的家庭生活所必須盡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即使是最後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即屬于生活保持義務。生活扶助義務并不是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它是一種偶然的、例外的扶養,是在不嚴重惡化扶養義務人自身生活的前提下給予需要扶養的親屬以幫助,讓他們能夠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是對生存權的保護,其他親屬間的扶養義務屬于生活扶助義務。

  根據對各親屬間履行扶養義務要求的不同,扶養義務可以分為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和第二順序的扶養義務。就扶養來說,民法典根據扶養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輩分、年齡等不同情況分别采用了撫養、扶養和贍養三個概念來規定相應的法定義務。根據這些規定,往往一個人會對數個人分别負有扶養、撫養或者贍養的義務,一個人也會對數個人分别享有受撫養、扶養或者贍養的權利。民法典并未确定這些義務的履行順序,但可根據各扶養義務産生的條件,推導出這些扶養義務的履行順序。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可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從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看,父母在世且有撫養能力的時候,兄、姐并不負有扶養義務,而兄、姐對弟、妹的扶養是有條件的:一是弟、妹為未成年人;二是父母均已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或者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尚在,但尚在的一方無力撫養;三是兄、姐有負擔能力。無力扶養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或财産滿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求。有負擔能力則是指能夠以自己和其配偶的勞動收入或者其他收入滿足自己及其第一順序扶養權利人(父母、子女、配偶)合理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後仍有結餘。

  由此可見,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是處于第二順位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應是弟、妹的父母。因此,筆者認為,兄、姐對弟、妹的扶養是一種生活扶助義務的扶養,這種扶養具有補位性、替代性,處于第二順位。從一定意義上說,兄、姐是在替代父母履行父母應盡的撫養子女的義務,正如俗語所說的“長兄如父”。

  二、兄、姐應當有條件地承擔對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

  筆者認為,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無配偶、無子女、父母雙亡且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弟、妹負有扶養的義務。理由如下:

  第一,兄、姐扶養弟、妹有着較牢固的文化習俗基礎和社會心理支撐,符合我國扶老育幼的傳統美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現實中,不少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内,朝夕相處,感情深厚。即使兄弟姐妹在婚後分開居住,他們也仍然交往甚密,大家庭的傳統觀念并未消失。且《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社會救助制度的原則是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力量尚不能完全滿足現實需求,還需要家庭人員的協同參與,兄、姐扶養弟、妹可以補充社會保障力量的不足。

  第二,兄、姐對弟、妹的扶養具有補位的性質,在一定意義上是在替代父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父母不僅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也有義務撫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兄、姐替代履行義務時,也應履行這兩方面的義務。

  第三,規定兄、姐對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而成年弟、妹在不能獨立生活的時候同樣面臨着生存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的保護需求。不能獨立生活的弟、妹與未成年弟、妹享有同樣的應受保護的法益。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而應從立法的目的、應受保護的法益等方面進行理解,全面落實立法意圖。

  第四,兄、姐扶養成年弟、妹是有條件的,并不是讓他們無條件地承擔兜底扶貧的功能。這些條件包括成年弟、妹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無法獨立生活,兄、姐有負擔能力。隻有在滿足這些條件時,兄、姐才有扶養的義務,反之則無。且這些條件與其扶養未成年弟、妹的條件相比,也并未額外加重其負擔。

  (來源:中國法院網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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