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産、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二、“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 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包括:
•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并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0月外購不動産一處作為綜合辦公樓,取得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00萬元,進項稅額1100萬,當月認證通過,原已經預付6000萬,其餘款項未付。辦公樓直接投入使用。請做出相應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産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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