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别注意事項
(1)執行公告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前ꎬ對決定拆除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進行公告的法律文書。
(2)執行公告在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後當即制作,公告的期間為當事人收到《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法律關于訴訟期間的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3)文書應載明做出的行政決定的時間、内容、案号以及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時間。【執法微課堂】執行公告文書填制規範及注意事項(轉載于法治交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