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晚9點半左右,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殺人案件。34歲的死者陳某,被人殺死在自家卧室,兇手正是她的兒子、12歲的吳某。
經初步審訊,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持刀将母親殺死。
由于未達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到一周時間,吳某已經被警方釋放。
據報道,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當地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将他轉校。
吳某奶奶透露,12日下午,吳某康原就讀學校的兩位老師來到他們所在的招待所,表示從次日起,學校會派吳某康的任課老師每天來招待所給其孫子輔導功課。
“12歲少年弑母”本是社會關注焦點,“弑母少年獲釋後何去何從”更是引起情、理、法的激烈讨論。
有男孩家屬表示:“政府如果不管起來的話,如果說不上學,不接受教育的,以後長大了會怎麼辦?我們也不知道。”
但也有當地居民直言:“學校好多家長都不允許他上學。”
有網友認為讓他重返校園對他人不公:
更多的網友說,這種行為應當受到嚴懲:
青少年犯罪研究專家:犯罪原因是愛缺失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禁毒委專家咨詢委員皮藝軍認為,吳某弑母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隔代撫養的案件。吳某和祖父母可能就隻是撫養、零花錢、吃喝拉撒的關系,談不上情感方面的培養。吳某對父母顯得更加冷酷,他缺失了父母的陪伴,還怨恨父母把他抛棄,自己在外面掙錢。
當吳某母親回來,再去教化他的時候,這種約束對吳兵是無法忍受的,他的情緒就轉化成洩憤、報複,将母親殺害。這是對過去無感情生活的一種回報,他用這種方式來表達心中的仇恨。
吳某現在被釋放回家,因為母親被他殺害,父親與他的溝通可能也會存在比較大的問題,由父親撫養可能也會有很大的問題,所以希望當地的社會團體能發揮作用,對吳某進行心理輔導。
人民日報評:保障受教育權,也得厘清錯與罪之别
@人民日報 12月12日消息,弑母後短短數日,便把孩子送回學校,未免操之過急。從因被管教嚴就殺母,到“又沒殺别人,我殺的是我媽媽”,吳某是無知還是精神有恙?不作足夠反思,未經基本診治,如此“放逐”吳某是不負責任的。孩子受教育權需保障,但也得厘清犯錯與犯罪區别。
中青報評:法律手段不能成為擺設
一個12歲的兒童置親情和倫理于不顧,以殘忍手段殺害親人,之後也沒有任何悔罪的表現,甚至還認為,“我又沒殺别人,我殺的是我媽媽”,這是理所當然應由法律調整的反社會行為。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并不成熟,在立法上有所區别,固然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執行層面同樣“寬容”,則成了有違法治精神的“縱容”,對于受害人及其親人是一種不公平,對于法治文明更是一種漠視。隻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亂象。
刑法專家: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副教授侯斌認為,刑法可以适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如從14周歲調整到13周歲或12周歲,以實現對相關犯罪的有效懲治和威吓。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是考慮了人的身心發育情況、受教育情況等。1980年刑法實施到現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都有所提前,受教育狀況也有很大提高,他們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能力也有很大提升,本案中吳兵就展現出了這樣的成熟度,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其合理性基礎。
參考國外也有12歲、13歲等年齡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侯斌認為,我國可以在這個問題上進行研究并在立法上做适當的調整。
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否可行?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長皮藝軍:下調起刑點的提法,需要對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狀況,例如青春期提前、腦部發育成熟等方面進行大量、嚴謹的實證統計。
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師佟麗華:下調起刑點隻是一種相對簡單且草率的選擇,要從根本上有效控制犯罪,應當建立更為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
專家:對未成年犯罪應有更加明确的教育矯治制度
廣東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鄭子殷律師分析:“雖然刑法試圖通過“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相關規定去解決問題。但現實中,未成年人的專門學校資源匮乏,以廣州為例即也隻有初中以上的專門學校,沒有小學的。”
我國法律規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小吳的受教育權是要得到保護的。學校并沒有權力在9年義務教育階段開除學生學籍。按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回歸校園變成了涉案男孩的唯一出路。
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不夠,又實施了嚴重的犯罪行為,對這樣的未成年人該怎麼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張雪梅則認為,我國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可以借鑒和推廣。
張雪梅:“比如說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在遇到這樣的違法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的時候,由具備一定級别的警察來對小孩兒進行警戒,又要求行為人必須要去接受專業的社工服務和行為矯治,也就是說既需要從教育的角度,也需要從服務矯治的角度,來共同的幹預有違法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張雪梅進一步分析:“在我們國家就急需要在公安當中發展專門的少年警務,專門的處理未成年人違法和犯罪的這種案件的警察隊伍,并且通過警察的批評教育同時,轉介給專業的機構,或者社區,來提供後續的這種跟蹤服務,提供相應的行為矯治和心理輔導。”(來源四川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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