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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薪與年終獎有區别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20:11:03

來源:中工網

歲末年初,正是不少企業為激勵員工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而這也往往容易成為勞資糾紛的矛盾點。日前,上海市寶山區總工會職工援助服務中心就遇到了這樣一起因年終獎引發的争議。

14薪與年終獎有區别嗎(究竟是十四薪還是年終獎)1

王某是一名IT從業人員,三年前,經獵頭公司推薦,入職寶山區一家高科技企業。他表示,當初最令自己心動的原因是總經理開出了一年“十四薪”的優厚待遇。之後的兩年裡,該企業都按時在年底發放了“十四薪”,但到目前為止,王某尚未收到2021年度額外兩個月薪水。經與人事部門溝通後王某被告知,年終獎屬于員工福利,企業有權視當年盈利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按何種标準發放,因公司利潤下滑嚴重,故決定不發放本年度年終獎。

感覺自己蒙受了欺騙,王某遂來到區總工會職工援助服務中心進行法律咨詢。法援律師詳細了解了情況後,為王某答疑解惑。

首先,年終獎到底是工資還是福利?工會律師指出,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組成。而《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年終獎屬于獎金範圍。所以說,年終獎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

其次,王某主張的“十四薪”到底屬于年終獎,還是全年額外的兩個月工資?律師向王某解釋,雖然“十四薪”與年終獎都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實際中也大都在年底發放,但其實兩者不是同一個概念。前者是指單位按照約定或制度規定向勞動者額外發放的兩個月工資,而後者是企業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勞動者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前者應當按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否則涉嫌拖欠勞動報酬。至于後者,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則享有發放與否的決定權。

律師在查閱了王某提交的勞動合同原件文本後,發現其中約定“除12個月工資外的薪水按照年終獎形式發放”。王某告訴律師,入職前雙方在溝通薪資時的确說的是“十四薪”,但後來簽訂勞動合同時卻改為了“以年終獎形式發放”,王某當時對于該約定内容并未留意。

律師在梳理事實經過、收集相關證據後與企業進行協商,企業也意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但表示公司經營受疫情影響資金鍊十分緊張,的确無法當即支付全額的年終獎。經過三方多輪溝通,王某表示理解企業的難處,同意先支付年終獎20000元的調解方案,剩餘部分可視企業經營情況,分期支付完畢。

最後,律師建議企業方,在有關發放年終獎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通過民主程序交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讨論,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以避免潛在風險。

(據勞動報消息 勞動報記者 王海雯 攝影 貢俊祺)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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