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規則是什麼?大家好,我是李律師,今天專題講一講股東大會決議怎麼樣才算是通過的話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5-4-3規則是什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大家好,我是李律師,今天專題講一講股東大會決議怎麼樣才算是通過的話題。
首先要說的是,對股東大會議題進行投票表決,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這是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股權越多份量越重,平衡之際的重心越向你傾斜,反之股權越小就越難壓得住陣腳,但是你總得參與表決,否則就是棄權式的浪費了,而且不僅要正确選擇自己的表決态度,還要看看表決結果如何,以此驗證自己是與其他股東站在大多數這一邊,還是與小部分股東在一起。
俗話說人多勢衆,但在股東大會裡卻是權大勢大,人數多比不過股權大,這很像人數與戰鬥力的關系,戰力強的以一當百,更能決定一場戰鬥的勝負。
當然還有特别情況,那就是如果在公司章程裡規定了加權表決權、累積投票制等,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表決權。
簡要解釋一下“加權表決權”,就是特别賦予某位股東以超越其持股比例的表決權,例如該股東本來有20%股權,再增加給他10%表決權,于是該股東表決意見比值變成了30%,在100%的範圍内,增加了他想要達到過半數、超三分之二比例的砝碼重量,當然這是需要在公司章程裡提前有明确規定的,也就是意味着超過三分之二比例的股東已經同意賦予他更高一些的表決權,那麼誰能在公司裡享受這種優惠待遇呢?大家盡可以想象吧。
關于“累積投票制”,是為了保護小股東權益而使用數學方法設置的一種表決方式,就是在選舉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的時候,不再是直線的按照股份比例計算選舉結果,而是把股份對應董事會、監事會的席位,以乘法獲得成倍增長的票數,其他小股東可以把增長後的票數聯合集中起來,用以選舉一部分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以保證董事會和監事會裡能夠有小股東的代言人。
其次說說關于表決通過決議的要求,大家先記住關于比例的一句話:一般事項過半數為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議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這句話也可以這樣表述: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議題,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外,其他議題的表決,隻要過半數就通過了。
接着,我們需要記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權區别:有限責任公司的決議以股東所持表決權占總表決權比例來确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以股東所持表決權占全體參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比例确定。
那麼,在股份有限公司這裡,為什麼要強調“出席會議的股東”呢?是不是遺留有參會股東不足卻可以形成決議的漏洞呢?例如隻有40%比例股權的股東參會,而且參會股東的80%比例同意所形成的決議,相當于占總股權32%比例同意,置更多比例的68%股東意見于不顧,這也算有效嗎?
我告訴大家的是,即便是這樣的決議,也是有效的,因為股東有權拒絕參加股東大會,法律也不能強迫股東參加會議,但是該股東以不參會的方式間接地放棄表決權,必将影響公司決議的表決,特别是他不參會導緻股權不足的情形,就是他的消極或抵觸行為拖着公司的後腿,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施行,因此以積極參會的股東為計算基數,就規避掉了這種可能性風險,所以我覺得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法律規定,應當是在考慮可能損害消極行使權利與可能損害積極行使權利的兩難狀态中,作出有利于公司健康發展的選擇,對此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做法,可以拿老百姓的一句話來注解:讓你來你就是不來,那能怨誰呢?!
讓我們啰嗦但是嚴謹地再一次表達決議能夠通過的文字表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股東大會議題,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經代表總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通過參加會議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其他決議事項的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以總表決權過半數為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以參加會議所持表決權過半數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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