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并入綜合所得計算”)。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和并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區别:
計稅方式比較
(一)單獨計稅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根據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
(二)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綜合所得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率表 ▶
案例分析
假設甲、乙二人的綜合所得均隻有工資薪金和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無其他綜合所得,專項扣除均為全年工資的20%,專項附加扣除為24,000元/年。甲、乙二人的工資薪金、扣除及全年一次性獎金數據,以及适用不同計稅方式計算的個稅如下表(金額單位: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稅,對甲來說有利;而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對乙來說更有利。因此,全年一次性獎金選擇何種計稅方式需根據各人當年的綜合所得分别予以判斷,可以在年度個稅彙算清繳時選擇是否将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進行申報。
關注事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内,隻允許采用一次。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号)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來源:華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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