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以下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标志,機動車狀态為達到報廢标準,請機動車所有人盡快到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車輛管理所拟按滅失辦理注銷登記。現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如發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存在,但未向有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或駕駛報廢車上路行駛等情形的,可通過電話、來信、來訪等形式向平安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舉報。
舉報電話:0972-8612001
平安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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