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換算日利率應按照360天計算
在一起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因年利率換算日利率是按365天計算還是按360天計算産生争議。
我們的結論是:年利率換算為日利率,應按照每年360天計算。
具體依據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發布:2005-05-27 | 實施:2005-09-21
三、 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
(一)人民币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年利率換算成日利率的計算标準作出規定,在沒有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此外,陳鴻海、廣東普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52民終158号案件也采納按360天計算的觀點。
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
關于陳鴻海上訴主張年利率轉換為日利率的公式為“日利率(?)=年利率(%)÷365”并依此計算本案借款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對于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之間的換算,《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作了明确規定,即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同時,該通知還規定銀行可選擇将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隻約定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沒有特别約定月利率轉換為日利率時的換算公式,一審法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的上述規定,按普甯農商銀行主張的“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計算公式計算涉案借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維持。陳鴻海主張年利率轉換為日利率的公式為“日利率(?)=年利率(%)÷365”并依此計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在年利率換算為日利率時,應按照360天而非365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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