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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高管跳槽民企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16 11:29:29

文/青劍

安徽省蕪湖市宜居投資集團原董事長沈詩林,為給自己辭職創業攢足資本,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撈金。其中,最大一筆受賄金額竟達人民币1000萬元。然而,正是這筆巨額賄款,露出了沈詩林職務犯罪的馬腳。2020年1月20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沈詩林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00萬元。

國企高管跳槽民企(國企董事長辭職前瘋狂撈金)1

虛假協議欲蓋彌彰

作為國企宜居公司的董事長,沈詩林認為自己隻是高級打工仔,他對下海經商躍躍欲試,因此,他考慮給自己弄一塊自留地。

2010年下半年,沈詩林和常某商議拟成立一家實體公司,并邀請時任蕪湖市政府招标采購代理處副主任的方某(另案處理)加入,同時約定沈詩林和方某的出資額由常某解決。

2011年6月,沈詩林和方某在未實際出資且不知自己所占具體股份比例的情況下,利用他人名義,由常某從其公司調撥驗資資金,并操作設立了蕪湖金爵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金爵公司),常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沈詩林和方某不參與管理。

此後,沈詩林利用其擔任宜居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後幫助常某承接了宜居公司投資的某亮灣、某鲸灣、某城灣、某河灣等項目的電纜供應等業務。2015年,金爵公司經營電纜毛利潤為20%左右,1500萬餘元。

2012年8月,沈詩林看中一幢房産。為感謝沈詩林在常某承接土方工程、電纜供應、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給予的幫助和關照,同時考慮金爵公司的利潤分成,常某立即預交了300萬元購買了其中4套房屋,并以“租賃”的形式将301室、401室送給沈詩林,将302室、402室送給方某。2014年5月,常某分别對4套房屋辦理了産權登記,産權登記在金爵公司名下。經計算,301室、401室房價和稅費共計196萬餘元,302室、402室房價和稅費也是同樣價格。

2014年上半年,沈詩林向常某提出将301室、401室裝修用于居住,常某随即安排裝修。至2016年初,常某陸續支付了裝修工程款共計115萬餘元。在沈詩林喬遷前,常某還為沈詩林購買了價值12.5萬元的家具,并購買了兩個6萬元的車位作為配套。這樣,常某送給沈詩林兩套房産,其中室内硬裝與軟裝、兩個停車位及稅費共計343.9萬餘元。

為掩人耳目、逃避審查,2015年9月,常某将301室、401室房産暫時過戶到範勇的名下,并支付過戶費用72312元。沈詩林于2015年11月以其妻武某的名義,與範勇簽訂了10年的虛假租賃協議。

國企高管跳槽民企(國企董事長辭職前瘋狂撈金)2

千萬巨賄“有情後補”

2010年11月,沈詩林以蕪湖市建設投資公司副總經理身份兼任宜居投資集團董事長。走馬上任不久,原先與沈詩林打過交道,挂靠當地建築公司的項目經理王林木就找上了門,他聽說宜居公司有不少保障性住房工程,希望能夠分一杯羹。沈詩林表示,工程項目是有不少,但需要達到建設資質的門檻。

于是,王林木與具有一級建築資質的安徽馬鞍山某建設公司合作,走了招投标的過場,于2011年5月承建了宜居公司某亮灣項目代建工程。

2012年上半年,宜居公司的某河灣項目打算公開招标,由于工程墊資量比較大,王林木又找到資金充裕的江蘇南通某建設集團合作,承攬了某河灣工程,該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竣工驗收備案,2017年9月13日綜合查驗備案。

沈詩林作為宜居公司的董事長,在王林木承攬的兩項工程中,對審批工程款撥付、用項目工程應收賬款辦理質押貸款等方面一路開綠燈。王林木對沈詩林給予的關照多次表示“有情後補”。

某河灣項目竣工後,宜居公司一直未支付項目質保金,為此,王林木以南通公司的名義,于2017年12月25日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5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調解書載明,宜居公司應于2018年6月2日前支付質保金5661萬元。

這個時候的沈詩林正在為自己辭職後下海經商做最後的準備。

第一筆質保金到賬後,王林木果不食言,2018年5月30日晚上,他開車到沈詩林住所的地下車庫,打電話告知沈:“我在車上等你。”兩人在車上交接了200萬元現金。

5天後,沈詩林通知王林木到地下車庫碰頭,悶悶不樂地說:“我的辭職申請沒有通過,這筆錢拿得太燙手。”于是沈将200萬元現金退還給王。同年6月20日,宜居公司基本結清質保金。次日下午,沈詩林告知王:“辭職申請今天通過了。”王林木火速行動,于當晚和6月23日晚,在地下車庫分别送給沈詩林現金600萬元和400萬元。

沈詩林拿到1000萬元現金後,讓他的妻子武某借用親戚的銀行卡,并開設證券賬戶。自2018年6月27日至8月16日,沈詩林夫婦在蕪湖、合肥兩地将王林木所送現金中的996萬元分1050餘次通過ATM機存入親戚名下的銀行卡,并轉入綁定的證券賬戶用于炒股,試圖洗白這筆贓款。

國企高管跳槽民企(國企董事長辭職前瘋狂撈金)3

百般狡辯亦枉然

2018年7月,蕪湖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原局長賈某涉嫌職務犯罪案發。同年8月7日,與賈某有過交往的王林木被蕪湖市監委傳喚詢問。

2019年3月初,沈詩林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不久,證券賬戶内資金1003萬元被依法扣押。

拔出蘿蔔帶出泥。沈詩林在被審查期間,還交代了他在擔任宜居公司董事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沈詩林辭職後,即去上海創業。正在他為自己成功置換成商人身份暗自得意時,組織上已掌握了他收受王林木1000萬元賄賂的确鑿證據。2019年3月2日,蕪湖市監委工作人員在合肥高鐵站對趕往上海的沈詩林執行留置。沈詩林到案後不但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收受其他5人現金、購物卡共計百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6日,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對沈詩林受賄案提起公訴。一審開庭時,公訴人指控稱,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詩林利用其在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蕪湖市建設委員會工作,以及擔任蕪湖宜居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宜居投資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林木等7人财物共計價值人民币145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沈詩林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00萬元;贓款14527707.36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沈詩林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沈詩林及其辯護人對沈詩林收受1000萬元的性質提出異議,認為這筆錢是沈詩林與王林木之間的委托理财炒股,不是收受賄賂。對此,二審審理認為,首先雙方在事前有明确的約定,在沈離職後王會“有情支持”1000萬元給沈,且的确在沈離職後王予以了實施;其次,沈詩林并不否認收到該筆款項,隻是辯稱該1000萬元的性質系代王林木理财的理财款;最後,沈詩林收受該1000萬元的方式及後續行為均不符合民事交易習慣和規律,更不符合常理,如此巨大的款項均是現金交易而非銀行轉賬,沈詩林在收取現金時亦未出具書面的交付憑證,在收受1000萬元之後不是直接存入銀行,而是在長達一個月的時間裡通過蕪湖、合肥兩地ATM現金存儲1050次,存入他人名下銀行卡中。因此,根據案發時沈詩林的職責權力、行賄人王林木所承接的工程等相關書證,結合沈詩林本人的供述、王林木的證言、雙方簽訂理财協議相關背景等其他證據,足以證實其行為符合受賄犯罪本質特征,此筆指控事實構成受賄罪。

沈詩林及其辯護人對收受常某房子及車位性質提出異議,稱不是受賄,是其租住該房屋,雙方簽了租賃合同還付了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租金。二審審理認為,沈詩林“租賃”涉案房屋時,即将原本居住的房屋出售,且對“租賃房”無歸還的條件,也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如果是租住而将原來的房屋出售顯然不符合常理。同時,涉案兩套房屋裝潢、家具、兩個車位共計價值343.9萬餘元,兩套房“出租”給沈詩林10年,前5年每年租金6萬元,後5年每年租金9.6萬元(共78萬元)。故名義上沈詩林系“租賃”、支付“租金”,實質上是借“租賃”之名掩蓋其貪污犯罪的手段,應予認定為受賄财物。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與法相悖,不予采納。

2020年1月20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該院今年刑終字1号刑事裁定書,駁回沈詩林上訴,維持原判。

案後思

辭職不是“問題官員”的避風港。雖然《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都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辭職做了明确規定,并且細化到“因公辭職”“自願辭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等諸多情況。但無論哪種辭職,都不能把曾經的違法違紀問題遮掩。沈詩林想在辭職前大撈一筆的心态,最終作繭自縛,實屬咎由自取。

(文中除沈詩林外,其他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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