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手後
一次都沒住過
也沒有享受過
物業提供的任何服務
我憑什麼還要交物業費呢?
現實生活中
一些業主常常以
房子空置為由拒付物業費
那麼,這個“理由”成立嗎?
2018年,武漢的劉某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辦理了收房手續後,劉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劉某住房所在小區物業工作人員 黃女士:
她交了一年的物業費之後 就再也沒有交過了,她都以各種理由,比如說我沒有入住,物業的服務不好不繳費。
在物業公司對劉某下達了律師函後,劉某依舊置之不理,無奈之下,2021年11月,物業将劉某起訴至江夏法院。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五裡界法庭法官助理 石奇:
她認為從交房之後沒有實際入住這個小區,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不需要繳納物業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使小區安全得以保障、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得以維護,保證了小區各項功能正常運轉,劉某實際享受了物業服務,需要繳納相應的物業費。
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五裡界法庭法官助理 石奇:
其實《民法典》有明确規定,物業服務并不是針對個人的,即便你沒有入住,你實際上已經享受到了物業服務,就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費。當然,物業公司不能以停水、斷電、斷燃氣這樣的方式來催繳物業費。
經過法院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劉某一次性付給原告拖欠的一年物業費共計2743元。
來源:湖北經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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