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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奇葩的離職被辭退原因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2 00:20:58

作者:段海宇丨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

最奇葩的離職被辭退原因(海宇說法離職和辭職)1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和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簡單回複如下:

一、離職和辭職、勸退、開除是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二、離職從字面上講就是離開工作崗位,既可以說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的狀态,則可以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

三、辭職是指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包括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員工主動提出的協商解決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下面分别簡述一下:

第一、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例如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等,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員工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更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就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第二、員工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隻要提前三天,試用期滿後隻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這種辭職方式也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但是需要提前通知并且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員工主動協商解決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它需要雙方達成一緻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因為是員工自己主動提出的。無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四、勸退是指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它與員工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别在于,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數額由雙方協商确定,可以高于法定标準,也可以低于法定标準,隻要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四、開除是指因為員工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雇員工,相當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員工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概念規定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但是随着該條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廢止後,這個概念已經沒有法律依據,自此以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的正确概念應當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限于員工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還包括員工無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性裁員。這裡簡單介紹如下:

第一、員工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因為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而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也無需提前通知員工。

第二、員工無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雖然無過失,但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勝任工作、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履行規定的程序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第三、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履行規定的程序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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