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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電源的基本知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08:49:02

電氣設計規程中,常出現應急電源、備用電源、自備電源、應急備用電源等名詞,建築電氣初學者經常感覺“這幾個概念有區别”,但有說不清到底有什麼區别,就像遇到了熟悉的陌生人。今天我們就梳理梳理,重新認識這個熟悉的陌生人。

備用電源的基本知識(備用電源應急電源)1

備用電源和應急電源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聯系、互有交叉,有時甚至是指代的同一東西(例如:應急備用電源)。需從安全因素、具體設備、允許中斷供電時間、供電可靠性等多個角度進行判别和分析。

一、定義

備用電源:當正常電源斷電時,由于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

應急電源:應急供電系統的組成部分,應急供電系統(安全設施供電系統) 是用來維持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運行的供電系統,主要是:為了人體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為避免對環境或其他設備造成損失以符合國家規範要求

自備電源:用戶自己設置的自用電源設備。

應急備用電源: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合稱。該說法隻在規程中出現過一次。

二、區别(差異)

區别1:用途(或功能)不同

備用電源與應急電源是兩個完全不同用途的電源。備用電源是當正常電源斷電時,由于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

而應急電源,又稱安全設施電源,是用作應急供電系統組成部分的電源,是為了人體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對環境或其他設備造成損失的電源。我們将其區别歸納總結如下:

區别:2:比較對象不同

備用電源與主電源是相對應的。相對重要負荷的供電常采用一主一備的供電方式,當主電源失電時,備用電源能夠自動或手動投入,給負荷供電,保證負荷的用電可靠性。

應急電源是應急供電系統的一部分。應急供電系統是獨立于正常供電電源的供電系統,當外部電源(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失電時,應急供電系統才會投入,給特别重要的負荷供電。

區别3:側重點(或優先級)不同

應急電源對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有明确要求;備用電源則強調供電可靠性。

區别4:概念範圍不同

備用電源是個相對比較大的概念,既包括整體項目的備用電源,也可包括單個設備的備用電源,指代的比較廣;

應急電源相對比較小,僅是應急供電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指代比較具體。

三、什麼電源類型可用作備用電源or應急電源?

下列電源可作為應急電源:

1.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2.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的饋電線路。

3.蓄電池。

4.幹電池。

下列電源可作為備用電源:

1.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2.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3.蓄電池組。

下列電源可作為自備電源:

1.自備柴油發電機組;

2.靜态儲能裝置(蓄電池、幹電池、EPS、UPS)。

四、什麼地方設?

什麼地方設備用電源?

1.根據負荷等級配置;

2.根據設備類型和重要程度配置。

什麼地方設應急電源?

對于一級負荷中的特别重要負荷,其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除雙重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供電,并嚴禁将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什麼地方設自備電源?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用電單位設置自備電源:

1.一級負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負荷;

2.設置自備電源比從電力系統取得第二電源更經濟合理,或第二電源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

3.當雙重電源中的一路為冷備用,且不能滿足消防電源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

4.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築的外部隻有一回電源不能滿足用電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用戶設置自備電源:

1.有常年穩定餘熱、壓差、廢棄物可供發電,技術可靠、經濟合理時。

2.所在地區偏僻,遠離電力系統,設置自備電源經濟合理時。

3.有設置分布式電源的條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經濟合理時。

4.建築高度為100m或35層及以上住宅建築的消防用電負荷、應急照明、航空障礙照明、生活水泵設自備電源供電。

5.建築高度為100m或35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築設柴油發電機組。設置柴油發電機組時,應滿足噪聲、排放标準等環保要求。

6.應急電源裝置(EPS)作為住宅建築應急照明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标準的要求。

五、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

應急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

應急電源應根據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15s的供電,可選用快速自動啟動的應急發電機組;

2自動投入裝置的動作時間能滿足允許中斷供電時間時,可選用帶有自動投入裝置的獨立于正常電源之外的專用饋電線路;

3連續供電或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裝置的供電,可選用蓄電池靜止型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或柴油機不間斷供電裝置;

4除本條第3款外,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的應急照明供電,可采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裝置(EPS)。 EPS的設計詳見GB51348-2019(6.2節)

備用電源強調供電可靠性,對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無明确要求。

六、供電時間?

應急電源的供電時間,應按生産技術上要求的允許停車過程時間确定,應滿足用電設備最長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建築内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于1.50h;

2.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于1.0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于0.50h。

七、運行配合

1.應急電源供電回路應自成系統,且不得将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回路;

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當有特殊要求,應急電源向正常電源轉換需短暫并列運行時,應采取安全運行的措施。

3.備用電源的負荷嚴禁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4.當自備電源接入變電所相同電壓等級的配電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入開關與供電電源網絡之間應有電氣聯鎖,防止并網運行;

2)應避免與供電電源網絡的計量混淆;

3)接線應有一定的靈活性,并應滿足在特殊情況下,相對重要負荷的用電;

4)與變電所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形式不同時,電源接入開關的選擇應滿足接地形式的切換要求。

八、布線要求

1.電氣豎井内應急電源和非應急電源的電氣線路之間應保持不小于0.3m的距離或采取隔離措施,并且高壓線路應設有明顯标志。

2.消防負荷的應急電源采用10KV柴油發電機組時,其輸出的配電線路應采用耐壓不低于10KV 的耐火電纜和礦物絕緣電纜。

3.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築,宜增設一個強電豎井,供備用電源線路及應急防災系統的備份纜線使用。當增設強電豎井有困難時,可與弱電增設的豎井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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