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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威脅司法人員判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7:10:42

1月28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名侮辱、謾罵、威脅法官的男子進行了訓誡和教育,責令其寫下檢讨,具結悔過。

辱罵威脅司法人員判什麼(男子辱罵威脅法官)1

事件回顧

2015年9月25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顧某某盜竊一案中,主審法官與合議庭成員對犯罪事實和在案證據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認定和調查。本着讓被告人真正認識到錯誤,真誠認罪悔罪的原則,判處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顧某某一直認為法院對其判處的罰金過高,對本案主審法官懷恨在心。2022年,顧某某從他人處獲得主審法官書記員的私人電話号碼,多次通過打電話、寫信的方式侮辱、謾罵主審法官及其家人,威脅法官人身安全。

顧某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權和人身權,更嚴重挑釁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本着預防違法犯罪、教育感化當事人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法院決定對顧某某進行當面訓誡和教育。

1月28日下午,嘉陵法院分管院領導、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和本案主審法官向顧某某進行判後答疑、釋法析理,解答顧某某存在的疑惑。同時對其辱罵和威脅主審法官的行為進行警示、訓誡和教育,向其告知這一行為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是違法行為。顧某某當場認識到自身錯誤,對辱罵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深感後悔,并向主審法官道歉,寫下檢讨書,保證今後一定會遵紀守法,不再有此類言行。

辱罵威脅司法人員判什麼(男子辱罵威脅法官)2

法官提醒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法官權益不容侵害。人民法官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守護者,公平正義的捍衛者。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是法官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當事人随意侮辱、謾罵和威脅法官,不僅是對法官人格權和人身權的侵害,更是對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釁,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應依法予以打擊。切實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權益,依法訓誡教育此類當事人,對于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有序參與訴訟活動。如對法院判決存在異議,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

辱罵威脅司法人員判什麼(男子辱罵威脅法官)3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3、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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