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母親衣某某以“停經41周,無腹痛”為主訴,于2016年11月30日入住被告處,初步診斷為“妊娠41周,第1胎,孕1産0,未娩;頭位”,入院後行縮宮素引産術3日,發生胎兒窘迫行産鉗術,于2016年12月3日經側切産鉗助産分娩一男活嬰(即原告)。
原告因新生兒窒息等轉入新生兒重症監護病房繼續治療。原告母親衣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出院,實際住院6天。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0日(實際住院27天)期間,原告入住被告新生兒重症監護病房。
診斷為新生兒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心肌損傷、新生兒敗血症、新生兒呼吸衰竭、縱膈氣腫、新生兒氣胸、左腎積水、心包積液、動脈導管延遲關閉、卵圓孔未閉、産瘤、低鈣血症。
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實際住院15天)期間,原告入住被告小兒神經康複病房,入院診斷為發育遲緩,出院診斷為發育遲緩、血小闆減少性紫癜、急性咽炎、雙眼屈光不正、内斜視、雙腎集合系統分離。
二、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造成原告新生兒窒息,發育遲緩,最終導緻腦性癱瘓的嚴重後果,被告的診療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
三、醫方觀點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患者就診經過以相關病例為準,被告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對于原告主張合理的部分,被告根據現有的證據及鑒定情況依法賠償。
四、鑒定意見
原告的傷殘等級建議以生長發育穩定後實際情況進行評價,如因辦案需要,僅以目前情況可暫評定為二級傷殘;原告的護理期、營養期可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原告的護理依賴程度建議以生長發育穩定後實際情況進行評價,如因辦案需要,僅以目前情況屬完全護理依賴範圍,建議護理人數為1人。
五、庭審意見
鑒定機構具備法定的鑒定資質,鑒定結論與本案基本案情相符,故對于鑒定意見(原因力大小為同等),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承擔50%責任。
1、本院認定原告個人支付門診醫療費用金額為5,585.7元。因此,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40,960.79元[(5,585.7元 76,335.88元)*50%]。
2、本院認為按照每天150元的标準計算較為合理。因此,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護理費547,500元(150元/天*365天*20年*50%)。
3、結合原告現有情況及司法鑒定意見,每天100元營養費較為合理,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營養費65,400元(100元/天*1,308天*50%)。
4、住院夥食補助費100元/天*444天*50%=22,200元。
5、殘疾賠償金(46,468元/年*20年*90%*50%=418,212元。
6、考慮到原告的年齡及實際就醫情況,由原告父母共同陪同應屬合理,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交通費、住宿費合計2,061元[(2,575元 1,547元)*50%]。
7、本院酌定被告按照50%責任比例承擔相應部分的鑒定費用,即被告應當承擔鑒定費用11,225元(22,450元÷2)。
8、原告二級傷殘給原告及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合理範圍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撫慰金45,000元。
六、法院判決
被告x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賠償原告王某某共計1,141,333.79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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