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同居生活的,一般稱為事實婚姻。這是人們對于事實婚姻的廣義上的認識,但并不完全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姻。目前我國對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這種事實婚姻狀況,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施行時間為節點分别作出了處理:

一、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1、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包括年齡要求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且雙方不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即使雙方不補辦結婚證,也承認其事實婚姻的效力,他們之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按離婚糾紛案件正常進行審理。

2、如果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如存在直系血親關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不能按事實婚姻來處理,讓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1)若一方隻将訴求變更為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若一方将訴求變更為分割同居期間的财産或要求撫養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的,則法院應當受理,并按同居析産和同居子女撫養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
1、雙方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的,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1)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民政局補發結婚證,雙方的婚姻效力可以溯及到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性要件時,(如從雙方同時符合結婚年齡時婚姻才生效)這時法院就可以按離婚案件正常審理了。

(2)如果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民政局不予結婚登記,按以上所述的同居析産和同居子女撫養來進行,若一方隻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雙方不去或一方不配合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同樣也是按同居析産和同居子女撫養來進行,若一方隻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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